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线上投保时投保人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孙某某诉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 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某
被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19时56分,李某驾驶陕AJ×x×x号小轿车在某市某区某 大道某企业集团某县产业园门口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孙某某及另一行人裴某某 撞倒,造成孙某某及裴某某受伤、李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受伤 后即被送至某人民医院急救,住院治疗45天,花费治疗费78009.74元(李某 支付1000元、保险公司支付18000元)。同年9月9日,某市某区公安局交管 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裴某某无责任。孙某某 治疗结束后在与李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即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即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焦点】
孙某某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应由李某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 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其行为侵犯了孙某某的健康权,应承担侵 权赔偿责任;因李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 保险期内,因此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孙某某予以赔偿,超出部 分在商业险中予以赔偿,对孙某某的合理诉请予以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另 一伤者裴某某业已提起诉讼,同时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中的医疗费18000元全 额支付给了孙某某,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项下预留40000元以 赔偿另案当事人裴某某。
本案争议焦点在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其已经向李某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因此孙某某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由侵权人李某承担,李某认为孙某某治疗时应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孙某某使用非医保用药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负。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能够认定李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此部分费用;孙某某住院时,医院根据孙某某病情决定使用何种药物,孙某某对此无权决定,且该部分费用孙某某已实际支付,因此孙某某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已经支付的1000元在赔偿时予以扣减;李某 认为非医保用药费用应由孙某某自负的意见不能成立。孙某某主张的其余医疗 费由保险公司向孙某某予以赔偿。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如下:
一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158000元(已付18000元);在商业险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229436.3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
8073.85元(已付1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案涉车辆的 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应予认定。上诉人上诉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条 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孙某某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8073.85元应由保险 公司一并承担,其垫付的1000元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依据法律规定,保 险人在设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 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机动商业保险/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陕西省机动车车辆保险投 保提示书》上均有上诉人李某的签字确认,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向上诉人 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依据合同约定,孙某某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 药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传统的保险售卖方式明显已经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社 会需要,因此保险公司顺势而为,将原先单一的线下业务发展到线下与线上并 用,推出的网络(线上)版保险,既方便投保人投保,较大幅度降低了保费, 又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是一个双赢模式。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合同, 其中的免责条款关乎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对双方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存在争议。
一 、传统保险合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传统的保险合同都是在线下操作,保险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采 用两种方式:一是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缴纳保费、签字确认,对于 免责部分,保险人采取黑体字、加粗字体、彩色字体或者免责部分字体与其他 部分字体截然不同,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并且在投保单的最后部分都会要求投 保人将保险人提前印制好的免责声明部分手抄一遍并签字,起到已尽到提示的 作用。二是为了更加明确保险人的提示义务,部分保险人将免责部分的保险条 款单独印制成册,由投保人阅读后签字确认。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发生保险纠纷, 一般争议不大。
由于保险条款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一般投保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 和法律后果不是十分清楚,尤其对于免责条款的概念很模糊,绝大多数只是投 保,对免责条款根本不懂,等到保险人拒赔时一脸茫然,不知所措。现行相关 法律规定,投保人在具有相关免责条款页面或者在免责条款正反页印制的单独 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已经明 了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 供充分反驳证据。
二 、线上保险合同的特点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线上保险合同的条款与纸质保险合同条款没有差异,只是将纸质合同改变 为线上电子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繁杂冗长,字体过小过密,所以,同纸质 合同一样,多数投保人不仔细阅读或者根本就不阅读,只是机械地按保险人设 定好的步骤输入相关信息、点击同意进行下一步操作,最后电子签名完成投保。 一般还会在生效前进行电话回访,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无异 议等内容。所以应当对整个签署的流程进行审查,以认定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 说明义务。
线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方式。(1)线上投保时,保险人也会对提 示及说明义务部分进行特别处理,如加粗字体、改变字体或者加下画线等方式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尽到提示义务;(2)对于比较难理解的部分或者重要部 分也会采取动态演示方式达到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目的,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 益。还会设定一定的程序,保证你阅读一定的时间在此情况下,就要求投保人 对于线上投保要慎之又慎,密切关注,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准确理解保险条款, 最后签字确认,完成投保。
具体到本案,李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采用了线上投保方式,从保险公司 提供的线上投保操作演示视频中可以看到,投保人李某在投保时,须按照操作 步骤的要求逐一点击最后手写签字确认才完成了线上投保的所有步骤,此时应 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正式成立,该合同对 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孙某某治疗期间支付的非医 保用药费用应该由李某承担。
编写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王瀚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