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为了方便,借他人名字买房登记的有之,买车登记的也有之,那么作为非出资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违反交规,导致自身没法考驾照,这得如何是好?维权是否可行?
案情简介
原告阿兰(化名)与被告阿勇(化名)恋爱期间,双方一起到河池市某公司想购买一辆二手车,阿勇看上一辆小轿车,随后,阿勇通过该公司与车主小欧购买该车并支付了购车款3.65万元。
同日,因阿勇尚欠银行贷款未还,故阿勇借原告阿兰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以阿兰的名义办理该车的变更登记手续。河池市某公司随后向阿勇交付车辆(车辆交付后两个月不到二人便分了手),该车辆一直由阿勇管理使用至今。
原告阿兰至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案涉及的车辆于2022年3月31日因逾期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无法办理车辆检验及转让手续。阿兰却因登记在其名下的这辆汽车有多次违章记录,且逾期未年检,影响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阿兰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宜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登记其名下的小轿车属被告阿勇所有,阿勇协助其将该车登记回阿勇名下。
案情争议点
案件中,阿兰并未实际出资,仅提供名字签订购车合同并做车辆登记,她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是否是机动车实际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
宜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原告阿兰名下,但该车系被告阿勇出资购买,并交付给阿勇实际管理和使用至今,故阿勇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阿兰请求确认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属阿勇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宜州法院判决:登记在原告阿兰名下的小轿车属被告阿勇所有。
法官说法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购车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案涉车辆系被告阿勇出资购买,并交付给阿勇实际管理和使用,足以认定阿勇对案涉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原告阿兰要求确认案涉车辆归被告所有并撤回过户要求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阿勇未上诉。
不管是情侣还是亲朋好友,诸如“借名买车”“借名登记” 的行为看似好心帮忙但实则风险重重。对被借名一方来说,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引发诉讼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阿兰只因车辆多次违章及车辆逾期未年检便已影响其考取车辆驾驶证,对其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遇类似“借名买车”的情形,请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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