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纠纷诉前调解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的普及,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单独要求支付停运损失的纠纷增多,停运损失的特点是金额不大,大多数在5千元以下,虽然金额不大,但当事人往往对停运损失存在较大争议,大量金额不大的停运损失纠纷进入诉讼,给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压力。现针对停运损失的特点,提出以下诉前调解意见。
一、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原则性规定是民法典第1165条,1213条规定,第1165条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民法典没有对停运损失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停运损失仍然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该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
有的当事人只起诉对方肇事车辆驾驶员,有的则会将肇
事驾驶员和车主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那么停运损失到底应由谁来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
1、肇事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故首先应由侵权人即肇事驾驶员进行赔偿,当事人要求肇事驾驶员赔偿停运损失是没有问题的。
2、车主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车主应当赔偿停运损失,也无说明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车主赔偿停运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车主赔偿停运损失的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例,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则上不应由车主赔偿停运损失,除非一些极其特殊情况,比如车主对其车辆疏于维护保养,在车辆带有故障时交由他人驾驶,因车辆故障原因造成事故,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车主是否有过错。如果交警认定书中有认定车主和肇事驾驶员都有责任的,就比较好处理,由车主和驾驶员共同赔偿停运损失。交警认定书中没有认定车主有责任,只认定驾驶员有责任,但有写明是因车辆故障及驾驶员的疏忽造成事故,驾驶员也抗辩故障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要求车主承担部分责任的,可以将车主一并作为赔偿的主体。
3、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也无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停运损失,但保险公司与车主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按保险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按保险行业惯例,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对停运损失不予理赔,并在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停运损失的免赔条款。但审判实践中有很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判例,判决赔偿的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有约定保险人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保险公司主张该免责条款生效、不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对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车主)提示和说明了保险合同中停运损失免赔条款的,就无须赔偿停运损失,否则就应当赔偿停运损失。在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后,就无须肇事驾驶员赔偿。
三、当事人对停运损失的主要争议
许多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虽然同意赔偿停运损失,但基
本上都会对原告提出的停运损失数额提出异议,双方主要是在停运时间和每日停运损失标准存在争议。法律没有对停运时间和停运损失标准的认定有明确规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基本上是由法官根据证据及其经验来酌情认定,现根据判例分析如下:
1、关于停运时间的争议
原告对停运时间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汽车修理店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受损车辆从入店修理至修复后离店的时间,短则三五天,长的有十几至二十多天,甚至超过一个月都有。至于修车时间认定多长合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轻微刮擦事故,只需喷漆处理,无须更换零配件的,几天可以修复。如果车辆受损严重,修理项目较多,或须要更换零配件,比如大灯、倒后镜等,由于各型号汽车配件不同,修理店是不会有库存的,要向汽车生产厂家订购配件,邮寄过来安装,这就需要较长时间修理。同时,如果修理店待修理的车辆较多的话,就需要排队等候,并非一送来就修理。对受损车辆修理时间认定提出以下建议:
(1).车辆受损较轻,修理项目较少,无须更换配件的,建议修理时间掌握在一周以内。
(2).车辆受损较重,修理项目较多,需要更换配件的,建议修理时间掌握在10-15天左右。
(3).事故发生后,原告有义务在当天或第二天及时将受损车辆送修,如果原告超过两天才送修车辆,原告应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客观原因,否则对延迟送修时间的停运损失不能由被告承担。
(4).修理时间明显过长的,应当要原告找修理店出具书面证明,解释为何需要修理这么长时间,然后再判断修理时间是否合理。如果修理店不愿出具书面解释证明,原告无法举证的,则酌情认定。
2、关于停运损失数额标准的争议
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停运损失的标准,但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参照误工费的法律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22年5月12日修改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主张停运损失的多数是网约车或出租车司机,属于无固定收入职业。调解时最好要求原告提供其三年以来的收入流水记录或其他证据。如果可以提供的,则按其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每日停运损失。如果不能提供的,则建议向其说明按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每日停运损失。具体标准可上网查找。2022年发布的上年交通运输业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125629元,每日为344.19元(125629÷365)。即能提供三年收入证据的,就按其证据计算停运损失,不能提供的就按交通运输业上年平均工资计算停运损失。或者也可以在双方各自让步的情况下酌情认定。
3、对误工费的争议
许多当事人往往将误工费和停运损失混淆,按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人身受到伤害,在就医治疗期间无法工作而造成收入减少的损失。而停运损失是因营运车辆损坏,在修理期间不能营运而造成减少收入的损失。两者概念完全不同。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就不存在误工费。如果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实际是停运损失的,应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要求其更改为停运损失。在交通事故中有造成营运司机人身伤害的,营运司机同时主张赔偿误工费和停运损失,是否可以,法律上有不同观点,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案例。有案例判决认为误工费和停运损失都是对营运司机劳动收入损失的补偿,不能重复赔偿,只能选择赔偿一项。另有案例判决认为误工费和停运损失是不同法律规定的不同赔偿项目,可以重复赔偿。现倾向于不能重复赔偿的观点。因为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性质都是对不能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损失的补偿,只不过误工费是因人身受伤进行治疗而不能去工作,停运损失是劳动工具即营运车辆损坏而不能进行工作。两者都是因不能工作而导致收入较少的损失,只是不能工作的原因不同,但性质相同。即在没有发生事故时,营运司机正常工作也只能获得一份收入,而不是可以获得两份收入。
四、调解技巧
停运损失纠纷标的金额较小,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调解时应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做如下调解:
1、原告作为营运的司机,每耽误一天就会影响其一天的收入,故多数原告都愿意协商做出让步,不想进行诉讼影响其营运。在做原告调解工作时,可告知如果不让步诉讼的话,时间较长,要几个月才有结果,且要来法院几趟,对其营运收入会造成一定影响。
2、在对被告做调解工作时,被告如果对停运时间和数额提出异议的,按上面说明解释,同时告知被告如果不愿和解,进入诉讼判决后,判决书会上裁判文书网公示,任何人都可不受限制地上网查询其判决,对其今后各方面会造成一定影响,比如在应聘、贷款、开办公司,子女就学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当然不用具体说明,只说可能会存在影响,以免被告认为在威吓他。
3、经调解达成和解后,建议通过ODR调解平台让双方勇手机在线签署调解协议,并立即转账付款,投诉要原告写一份撤诉申请书上传ODR平台。
4、调解时,建议调解员可以登录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案例,向当事人出示案例以提示诉讼风险和预知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诉前联调工作室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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