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诉贾某、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及赔偿?
案件索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340号
裁判要旨
宠物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没有系狗绳,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机动车一方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车速过快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应当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日11时,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内,被告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小型轿车右前轮与穆某养的史宾格狗身体接触,造成狗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责任。
经核实,原告穆某为给狗治伤支付医疗费21510.9元。
事发之时,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
法院裁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中列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被告贾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穆某因犬只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被告财险北京分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贾某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应负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犬是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为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本案中,原告穆某饲养的犬只在车库门口趴卧,无人牵领,导致被告贾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穆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穆某合法合理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穆某上张的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结合涉案犬只伤情等相关证据确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穆某财产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穆某财产损失费共计15608.72元;三、驳回原告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