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车上摔落的车上人员不转化为第三者!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6月24日评论字数 953阅读3分10秒阅读模式

王某诉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从车上摔落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案件索引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0民终618

裁判要旨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适用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相对固定,本案中王某从肇事车辆车厢处掉落受伤,当属本车人员,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103日, 祝某驾驶皖AD 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P 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车厢内未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负载王某、王2,自南往北沿临海市杜桥镇杜南大道行驶至厉家村路段时, 王某从皖CP 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上掉落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祝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A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物流服务公司,在财险蚌埠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皖CP x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物流公司,在财险蚌埠分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肇事司机及其车辆挂靠公司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财险蚌埠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实,但王某系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祝某、物流服务公司、物流公司共同辩称,王某系从半挂车车厢内摔下,其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与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故应由财险蚌埠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适用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相对固定,本案中王某从肇事车辆车厢处掉落受伤,当属本车人员,不符合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情形。一审判决:一、祝某、物流服务公司、物流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6207.84元;二、驳回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祝某、物流服务公司、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在车厢内,且属于违法搭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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