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袁某满等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不能必然引起商业险拒赔
案件索引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4480号
裁判要旨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肇事车辆的总质量为4290kg,该车辆和驾驶员朱某符合通知中的管理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晚上,陈某银驾驶仙桃119×××号“王派”牌两轮电动车跟在朱某驾驶的鄂M1V×x×号“王牌”牌轻型自卸货车后,沿318国道由南往北行驶。22时10分许,当车行至318国道黄荆大桥南端施工路段处,朱某驾车向右转弯,陈某银驾车向左避让;此时,罗某驾驶鄂A2F×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318国道由北往南行至施工路段借道通行至此处,鄂A2Fx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左侧与仙桃119×x×号“王派”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剐撞引发电动车翻倒,造成陈某银倒地受伤、车辆损坏、陈某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4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朱某、陈某银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罗某系鄂A2F×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员,陈乙系鄂A2F×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该车辆在财险武汉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时系罗某借用,车辆在财险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对赔付无异议。
朱某系鄂M1V×xx号“王牌”牌轻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及登记车主,该车辆在财险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三者险。财险仙桃支公司辩称,鄂M1V×xx号车辆投保情况属实,但驾驶员朱某驾驶的为营业货车,根据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其应有相应从业资格,车辆亦应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经查询,朱某的从业资格证已过期,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涉案车辆系过户二手车,涉案保险的投保人为张某,本公司已就涉案免责条款向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公司在本案中赔偿的依据。
法院裁判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保险公司第三者商业险能否免赔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肇事车辆鄂MIV xx×号“王牌”牌轻型自卸货车的总质量为4290kg,该车辆和驾驶员朱某符合通知中的管理情形。故对财险仙桃支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一、被告财险武汉分公司支付原告袁某满、刘某兰、陈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362501.11元;二、被告财险仙桃支公司支付原告袁某满、刘某兰、陈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362501.11元;三、驳回原告袁某满、刘某兰、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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