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30个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6月23日评论字数 9376阅读31分15秒阅读模式

 

裁判规则1:侵权人车辆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碰撞的,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1864号

【裁判要旨】无共同故意的各侵害人,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故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份额仍可以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本案中,夏某驾驶的车辆虽未直接与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范某和夏某分别驾驶的车辆合力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驾驶的车辆又与田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田某人伤及车辆损失的后果,因此田某的后果系由范某、夏某、张某侵权所致,故其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而不因为夏某与范某未与田某发生直接碰撞而免除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2:雇员使用雇主所有的机动车去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897号

【裁判要旨】潘某系驾驶机动车在下班时间去买菜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原告要求尤某作为雇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潘某辩称尤某系潘某的雇主,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即尤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3: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案件索引】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民初2172号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的,但是保险企业对该类车辆不予办理交强险,因此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所以在该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其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4: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证且共同搭乘人员超出荷载人数,不能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减轻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1199号

【裁判要旨】无证驾驶明显属于重大过失,不满足好意同乘减责之构成要件,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证且共同搭乘人员超出荷载人数,不能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5: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接触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案件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692号

【裁判要旨】虽然有关司法鉴定所对双方是否发生碰撞和痕迹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但脏确了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可以否发生碰撞和痕迹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但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可以成立,结合受害人正值中年,具有正常掌握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车辆不会轻易倒地,同时肇事车辆无前、后、左、右转向灯,无左、右制动灯,且系重型货车,虽然鉴定结论为肇事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整车对应部位,未见明显对应的硬质刮擦痕迹,但不能排除两者存在轻微接触的可能,故受害人受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本起事故无法查明责任,但鉴于受害人驾驶后刹车效能差、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且系逆向行驶,而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灯光不合格,故本院对本起事故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因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而受害人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60%赔偿。

裁判规则6:从车上摔落的车上人员不转化为第三者

【案件索引】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终618号

【裁判要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适用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相对固定,本案中王某从肇事车辆车厢处掉落受伤,当属本车人员,不符合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情形。

裁判规则7:交通事故案件中雇员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1285号

【裁判要旨】李某2与李某1虽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但李某1的工作是对果场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即在涉案果场范围内的劳务工作才视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合浦县公馆镇至曲樟道路社角村路段,并非李某2承包的果场范围内,是山于李某1的过错导致,属于李某1的个人行为,应由李某1对陈某遭受的损失承扣赔偿责任,故陈某主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出李某1、李某2共同承担赔偿贵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8:“超标”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不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429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财险北京分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孔某骑行的车辆虽经鉴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辆不具备取得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孔某对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无法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孔某的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孔某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其与可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有本质上的区别,故一审法院未认定孔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财险北京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规则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涉军警车的责任认定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449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焦点为军车、警车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在编车辆是否应当履行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车辆驾驶人及有关单位,适用主体并未排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但该条款只是对军队在编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行规定进行的指引,并不能得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可以不投保交强险的结论。另外,根据财险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保险合同可以证明,已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实例,消防救援局上诉主张与现实情况不符。消防救援局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自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10: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外卖骑手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件索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143号

【裁判要旨】事故发生时骑手虽然并未在接单取餐或送餐过程中,但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和事发前骑手最后一笔订单结束时间间隔不足20分钟,考虑到骑手送餐后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符合常理,故其送餐结束后返路途中或等待新订单的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其工作期间,属于工作行为。骑手虽为自行下载某APP并按照操作要求注册成为众包骑手, 但在注册过程中需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线上《劳务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劳务公司是指与众包员签署劳务协议,形成劳务关系并向众包员发放劳务报酬的人力资源公司",再结合《平台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故骑手承担的责任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裁判规则11:注册骑手网络配送途中致损的各方责任分担

【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2151号

【裁判要旨】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网络科技公司之间从属性不强,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亦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其他主要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骑手以自己的车辆自行在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接单后完成配送工作,并以此在该平台计算报酬,应构成承揽关系。骑手在网络配送途中致人损害,骑手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骑手在某骑士APP注册登记成为骑手时,网络科技公司并未对其驾驶用于派件机动车的车辆登记情况、投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网络科技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承包了其相关业务,进行线下推广和骑手招聘等工作,亦未对骑手提供用于派件车辆的行驶证、投保情况、车况等进行审查或管理。两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审慎管理的义务,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必然导致招募的骑手存在一定的道路安全隐患。骑手驾驶的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投保相关车辆保险,存在明显的道路安全隐患。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由骑手承担50%的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承担50%的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12:买受人持车辆出卖人交付的伪造交强险保单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9民终3号

【裁判要旨】肇事车辆系二手车,出卖人系肇事车辆的原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其在交强险已过期的情况下未为车辆续保,而是将车辆出卖。在车辆交易时,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交强险已过期的事实,且向买受人提供伪造的交强险保单,致使买受人因不知情而未为该车购买交强险,车辆在肇事时处于脱保状态,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出卖人因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伪造交强险保单、未向买受人告知实情,出卖人存在过错,故在车辆肇事时无交强险的情况下,应由出卖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1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在裁判中明确

【典型案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民初6810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任某友、张某兰系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任某宝之父母。任某友系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来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故没有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张某兰无固定工作,现已61周岁,劳动能力有限,符合被抚养人条件,可以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但任某友、张某兰已于1999年离婚,对于赔偿财产不具有共有基础,且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故本院酌定由赔偿义务人单独给付张某兰此项费用,并在裁判主文中予以单独裁判。

裁判规则14:被扶养人在未达特定条件时仍可支持赔偿生活费

【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192号

【裁判要旨】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始至终都是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一部分,在被扶养人未达特定年龄、未达特定伤残等级时,收人来源未符合当地脱贫或收入统计方案和规定时,亦应综合考虑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子女对老年父母有赡养义务。对父母的此项义务不取决于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残疾证等证据可以证明秦某生、周某格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情形。

裁判规则15: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及赔偿

【典型案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340号

【裁判要旨】宠物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没有系狗绳,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机动车一方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车速过快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应当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裁判规则16: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民事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9624号

【裁判要旨】本案属于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吕某对于部分损失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部分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扣减该部分后剩余医疗费由责任主体按责任比例承担。对于夏某诚承担责任的部分由财险济南分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规则17:定残日后的误工费不应再单独计算

【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386号

【裁判要旨】自定残日起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已经包含于伤残赔偿金之中,故不应重复计算,财险北京分公司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18: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中又遭遇医疗损害时赔偿问题的处理

【典型案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574号

【裁判要旨】本案为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该案根据肇事方申请追加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通过鉴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各自的损伤参与度,依据损伤参与度确定了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同时,本案注意到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对于人身损害存在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竞合情形,而财产损失均是交通事故所致,医院对此无须赔偿。

裁判规则19:快递公司与员工签订涉交通事故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691号

【裁判要旨】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协议,并不能对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产生拘束力。快递公司不能以内部的责任分担协议对抗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

裁判规则20: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典型案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5176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虽然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依然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侵权责任人周某赔偿。

裁判规则21: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62号

【裁判要旨】作为可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耿某喜以使用万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规则22:驾驶员醉酒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粵05民终261号

【裁判要旨】共享汽车不是网约车,被告杨某五使用共享汽车,与被告汽车公司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汽车公司作为共享汽车的出租方,已履行了审核被告杨某五驾驶资格的义务,对平台用户在注册时已提示驾驶员严禁醉酒驾驶等违法用车行为,在该车车身也张贴了严禁饮酒、醉酒驾驶的提示,且对事故当天被告杨某五醉酒驾驶的情况并不知情;而被告投资公司作为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对被告杨某五醉酒驾驶的情况也不知情,故被告投资公司及汽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23: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鉴定结论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典型案例】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粵09民终818号

【裁判要旨】

虽然受害人自身原有的疾病即肝硬化与损害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此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疾病在死亡后果中起同等作用为由,在计算死广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作50%的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2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必然成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2148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仅作为证据之一,并不当然地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本案,温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经过滨江学校大门校区路段时,正值学生上学时间,应当减速慢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温某波未尽到注意义务,当遇到陆某曼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避让,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温某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温某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5:投保义务人对机动车无上路行驶预期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责任认定

【典型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8394号

【裁判要旨】《道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仟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左某作为涉案车辆的车主,购买交强险系其法定义务。虽然左某通过托运车将涉案车辆运送到修理公司进行修理,亦未授权该公司可以驾驶涉案车辆上路行驶,但左某未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已经违反了其应尽之法定义务,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裁判规则26: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下前牙脱落,其有权主张赔偿种植修复缺失牙的全部费用

【典型案例】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2020)民初2075号

【裁判要旨】原告系在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种植牙治疗。其在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的建议下,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是其作为患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又考虑到原告的实际伤情及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为56岁,需使用牙齿的年限较长等因素,选择质量更好的牙齿,合乎情理。因此,在本案中,财险青田支公司提出的“种植牙金额过高,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计算”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裁判规则27:营运车辆停运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

【典型案例】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终372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案涉挖掘机在修理厂维修并于2018年11月6日维修完毕,但因徐某新、刘某瑞、汽贸公司一直未及时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无法将挖掘机提出,以致案涉挖掘机于2018年12月12日才从修理厂取出。徐某新作为案涉挖掘机的车主,刘某瑞、汽贸公司作为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一方均具有及时支付修理费后取出案涉挖掘机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双方均未及时向修理厂交纳维修费,以致产生扩大停运损失,双方对此均具有一定过错,故应由徐某新与刘某瑞、汽贸公司对62208元的扩大损失分别承担50%的责任。

裁判规则28: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闯红灯的行为对损害后果亦存过错,需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1183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潘某鹏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属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极大,而原告驾驶电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行驶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对本案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故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基础性疾病的因果关系认定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6民初529号

【裁判要旨】虽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受害人颈髓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四肢瘫(左侧肢体肌力2级以下)为二级伤残……受害人的颈髓损伤并四肢瘫等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50%”。但若非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造成受害人二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发生。虽然原告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交强险立法亦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故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计算参与度。

裁判规则30:因“二次碰撞”交通事故分别产生两次损失情形下侵权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

【典型案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4493号

【裁判要旨】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甲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先后发生两次事故,分别产生两次损失。因甲物流公司的驾驶人员在第一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财险某支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人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甲物流公司应对其第一次事故损失自负责任,财险某支公司应对甲物流公司的第二次事故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本案两次事故对甲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明确区分责任大小,应由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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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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