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营性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明确经营性货物运输的请示》(东交〔2006〕23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规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必须同时具备商业性质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两个特征。其中商业性质根据交通部公路司2000年对我省《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文)的界定方法,所有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均具有商业性质。因此,认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关键是其是否具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特性。
二、根据上述原则,现将你局《请示》中所提及的几种运输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界定如下:
(一)企业的货车到市场、生产厂家等地方将本企业购买的物品运回本企业,主要是为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没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认定这种运输行为属于企业自货自运。
(二)企业的货车将企业自身生产或销售的商品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无论货款支付方式是先缴费再送货,还是送货到达目的地后再收货款,其运输货物的所有权最终都属于客户,本质上都是为客户提供了运输服务,即“车辆除了为车属单位(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外,还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因此,可认定这种运输行为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
(三)企业的货车为其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加盟店或仓库之间作物资的运输配送,应分两种情况进行界定:
1、企业的货车为其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或仓库之间作物资的运输配送,其货物的归属没有发生改变,没有为本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认定这种运输行为属于企业自货自运。
2、企业的货车为其在各地设立的子公司、加盟店作物资的运输配送,其配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其子公司(独立法人)或加盟店,本质上都是为车属单位(个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因此,可认定这种运输行为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
(四)生产企业的货车将本企业生产的半成品运输到另外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后,再将已经加工的货品运回本企业,由于货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货车没有为本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认定这种运输行为属于企业自货自运。
而加工企业的货车将半成品运回本企业加工后,再将加工好的货品送回原地,应分两种情况进行界定:
1、该加工企业仅是委托加工企业的一个分公司或一个加工车间。这种情况下,货车所运输的货物是在一个企业内部进行流动,其归属没有发生改变,没有为本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认定这种运输行为属于企业自货自运。
2、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这种情况下,货车所运输货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加工企业,因此,货车实际上为车属单位(个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可认定这种运输行为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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