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辽高法【2020】167号
2022年07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修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此次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变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误工费:针对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当事人,计算方法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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