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为当今“世界第一公害”,在我国交通事故是意外死亡的第一原因,每年有数十万人伤亡。在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是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本系列文章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依据,介绍人体不同部位损伤的伤残程度的评定,敬请关注。
戴晓明
一、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19视力损害分级的“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采用的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03年提出了“盲及视力损害分类标准”。
二、视力障碍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的“视力障碍”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中度以上视力损害或盲目程度。
远视力的正常值与人眼的发育有关。3岁时的远视力正常值≥0.6;4岁时≥0.8;5岁时即≥1.0。
5岁以上时一眼视力≤0.8时,即为视力轻度降低(接近正常);若一眼视力≤0.5时,则属视力降低。
凡损伤眼裸眼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达到正常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三、眼损伤致盲及视力损害
眼外伤在交通事故中较常见,多因机械性暴力造成眼球或其附属器官发生各种病理性改变而损害其正常功能。眼球构造复杂而脆弱,透明的屈光间质、感光的视网膜和视神经受到轻微的损伤,都可发生严重的视力减退。眼外伤后复原过程中,那些代表病变痊愈的纤维增殖变化,可造成视力障碍。
眼外伤有较多并发症,可加重对视功能的威胁和延迟恢复。眼损伤不但使眼球组织结构破坏,而且还易于发生感染,加重了原损伤程度。许多眼损伤的后遗症造成视力障碍。如角膜损伤愈合形成瘢痕,还可致角膜混浊、角膜白斑、角膜斑翳等影响视功能;晶体半脱位表现为远视力下降,近视力尚可,形成近视征;晶体全脱位的不同而临床表现有异,共同表现为视力障碍;外伤性白内障可以造成严重视力障碍;玻璃体积血发生机化可致牵引性视网膜脱离;玻璃体积血可发生玻璃体混浊,有不同程度的视力下降;行玻璃体切割术破坏了屈光系统结构;视网膜震荡重者黄斑区发生囊样变性或形成裂孔,造成永久性视力障碍;脉络膜破裂表现为凹面朝视乳头,附近有色素沉着等;若累及黄斑区,则视力永久丧失等等。
当眼附属器遭受严重外伤时,眼球由于失去附属器官的保护而危及正常视功能,甚至导致眼球的破坏。
一眼受伤后,不仅对眼本身造成严重破坏,而且还可能发生交感性眼炎,威胁另一眼安全,甚至双目失明。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引起视力障碍损伤的病理基础,如眼球穿透伤或眼球钝挫伤伤及角膜、晶状体、玻璃体、虹膜、睫状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等眼球结构。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眼科检查等。
2.必须认真地核对被评定人的病史记载眼损伤情况及伤眼视力的改变。眼科检查须查清眼球结构损伤的部位,是何原因引起视力障碍。
3.对于眼球内结构损伤较轻,视力下降严重,无法用眼损伤判断视力情况的,要作伪盲试验。
4.没有眼球结构的损伤,一般不易伪装视力障碍残疾。往往眼损伤后视力障碍程度较轻,检查不合作,伪装较严重的视力障碍。双眼同时外伤的机会较少,伪装双眼视力障碍较易识别。
5.视力检查是一种主观检查方法,目前没有客观测定被鉴定人视力的手段。通过伪盲试验,可以了解被评定人是否配合检查。由于被评定人不配合检查,较难以查明视力真实情况,因此可以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6.以矫正视力评定伤残等级。如角膜严重不规则散光、晶状体缺失、玻璃体切割术等无法通过佩戴普通眼镜和角膜接触镜提高视力的,则应当以裸眼视力评定伤残等级,而非以特殊的矫正视力评残。
7.鉴定时机:依据眼球结构损伤确定,角膜损伤为伤后120日,晶状体损伤为伤后120日,玻璃体损伤为伤后180日,视网膜和视神经损伤为伤后120日。
睑球粘连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眼睑损伤,导致眼睑与球结膜及角膜的粘着状态。
眼睑穹窿部因结膜瘢痕收缩而缩短,甚至完全消失,尤以下方穹窿部为显著,当牵引下睑时在眼睑和眼球间的结膜可见有垂直的皱襞。严重患者眼球各方向转动受限。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眼睑外伤史,并且造成睑球粘连。要求病历资料证实,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眼科检查等。
2.体格检查:可见眼睑与球结膜及角膜的粘着状态,眼球运动受限。
3.鉴定时机:伤后120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