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责的车主能否主张保险公司承担对方车主因车辆修理等产生的停运损失?
长沙市中院终审判决了一例支持车主免除承担对方车主诉请的误工费,而改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案例。2021年12月6日17时25分,网约车司机胡先生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与蒋先生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胡先生无责;蒋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先生于2021年12月7日将小型新能源汽车送至湖南腾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于2021年12月13日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至湖南腾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此后,胡先生将蒋先生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因修车导致的停运损失4119.6元,支付因维权而收集证据导致的误工费1373.2元。
一审法院查明:1、小型新能源汽车为一汽出行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胡先生为该车驾驶员。2、蒋先生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并综合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属性等情况,认定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则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认为,胡先生主张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此,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蒋先生认可其通过电子投保形式购买了保险,并在保单以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了电子签名,故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向蒋先生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
2022年6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蒋先生向胡先生支付赔偿款2400元;驳回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蒋先生收到的二审判决书。
蒋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蒋先生认可是通过电子投保形式购买的保险,但并未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过电子签名,且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蒋先生是通过手机APP办理的保险,现场无保险人员指导,也没有提示。《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作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中减轻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共11页,免责条款罗列复杂,对免责条款部分不能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同时,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处,有设计一栏需要投保人填写“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文字,该段文字系保险公司自行设计,自证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必要条件,但该段需要投保人填写的内容均为打印,并没有任何书写内容。
二审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采纳了蒋先生一方的部分上诉理由,并对保险公司《免责事项说明书》进行了评价:“格式条款共11页,免责条款罗列复杂,对免责条款部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虽然落款处有蒋先生的电子签名,但在蒋先生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充分证明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长沙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先生支付赔偿款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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