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民与容某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没有遵循医嘱进行手术而是选择了康复治疗,受害人因康复治疗产生的误工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804号
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终3336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3622号
裁判要旨
医院是针对受害人的病史、病症、病程和治疗效果等情况,提出了要进行手术治疗的医嘱,医院的医嘱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应为治疗受害人疾病的优选方案。但受害人并没有遵循医嘱进行手术而是选择了康复治疗,而康复治疗长达一年多时间,远远大于手术治疗时间。因此,受害人因康复治疗产生的误工损失属于其不遵医嘱建议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6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容某安
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杨某民因与被申请人容某安,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终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民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杨某民因疼痛难忍到江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然出院医嘱建议杨某民进行手术治疗,但鉴于杨某民出院时疼痛改善,暂不选择手术治疗并无不妥;且杨某民此前已进行过左腕手术治疗,治疗效果不明显,手术治疗并非最佳治疗方案。因此,杨某民根据自身状况和治疗手段的风险性选择了保守治疗,杨某民的行为不属于扩大和过度治疗。杨某民因治疗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应由容某安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杨某民因选择保守治疗而产生的误工费,是否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杨某民提交的2019年3月18日《江门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了杨某民的住院天数、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等。其中,记载杨某民因“反复双腕疼痛已3年,左腕加重10余天”入院,入院诊断为双腕月骨缺血坏死,出院诊断为左腕月骨缺血坏死、右腕关节骨性关节炎,出院医嘱为建议手术治疗左月骨坏死、骨科门诊随诊。据此,医院是针对杨某民的病史、病症、病程和治疗效果等情况,提出了要进行手术治疗的医嘱。医院的医嘱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应为治疗杨某民疾病的优选方案。但杨某民并没有遵循医嘱进行手术而是选择了康复治疗,而康复治疗长达一年多时间,远远大于手术治疗时间。因此,杨某民因康复治疗产生的误工损失属于其不遵医嘱建议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对杨某民扩大损失而产生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杨某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民的再审申请。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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