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及其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及其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立法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一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与第一百五十三条整合为一条内容,并删除掉第一百零七条中的“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的规定。
在此修改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五条仅在文字表述上作出细小改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一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改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及其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的,不受当事人意思支配的客观现象,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泥石流、台风等;二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
对不可抗力的认定目前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客观说”、“主观说”以及“折中说”。“客观说”强调不可抗力应当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为人所不能抗拒且不能避免的客观力量;“主观说”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且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依据本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概念的规定可知,我国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折中说”。主观上强调的“不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科技水平,普通的一般人也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但不能预见并非是不可抗力的绝对要件,在一些当事人已经预见,但是仍然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客观上强调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事件以及事件的损害发生已是必然,即使当事人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穷尽一切其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克服该事件发生的损害后果。
二、不可抗力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能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此时损害的发生必须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因素,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此外,本条还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例外条款,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说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适用受到特别法的限制,例如本法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在该条款中不可抗力就并非免责事由。
法条关联
◆《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铁路法》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案例评议
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14]◆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被告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是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其违法行为留下的安全隐患,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评议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需要结合主客观因素。在主观上,由于本案的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就有预见该违法行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能力,且客观上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所谓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行为能力。[15]因此对于本案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
此外,不可抗力要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损害后果必须完全由不可抗力造成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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