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22年3月24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以下简称“记分管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实施记分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以及记分扣减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记分管理监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记分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应用,提高记分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记分执行
第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有条件实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分值且已达到12分的,应当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参加满分学习、考试。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满分的,还应当告知其将被依法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免予记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因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拍卖、处理等,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且无法确定实际机动车驾驶人的;
(三)其他免予记分的情形。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免予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留存相应的执行、拍卖或者协助等法律文书。
依据第一款情形免予记分的,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部门审批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办理。
对机动车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恢复驾驶资格后依法接受违法行为处理。
第八条 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届满后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记分应当认定为发生在实习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满分的,依法注销实习驾驶证或者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的同时予以记分。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期限累积达到12个月的,为一个记分周期。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被注销后重新取得的,记分周期累积计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期限届满未达到一个记分周期的,记分应当保留。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分周期自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三章 满分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满分学习、考试期间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自愿或者因年龄原因降低准驾车型的,按照降低后的准驾车型参加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同时持有汽车类准驾车型和摩托车类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需要依法注销其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按照注销后保留的准驾车型参加学习、考试。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一日内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但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记分满12分的,应当告知其将被依法注销实习驾驶证或者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实习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9分的,应当口头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标注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纸质版,并提示机动车驾驶人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纸质版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二节 学习和考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记分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应当按照不同准驾车型和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相应学习、考试的内容、时长和方式。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参加学习、考试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顺序,按照其持有的第一顺序准驾车型参加相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三)应急处置知识;
(四)违法行为判断与案例分析;
(五)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快处快赔相关规定;
(六)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七)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手势;
(八)防御性驾驶知识;
(九)驾驶心理健康知识;
(十)其他相关知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定期组织编写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课程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题库按照全国统一题库为主体、省级自主题库为补充的方式确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补充的考试题数量,不超过考试题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十八条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内容和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学习组织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通过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方式开展。现场学习和网络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现场学习以课堂教育为主,可结合实际开展体验教育。课堂教育可以通过组织集中授课、交流学习体会,以及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等方式开展。体验教育可以通过组织参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参与文明交通劝导等方式开展。
网络学习应当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播放课件或者模拟考试等方式开展,累计学时三小时为一日,其中模拟考试每日最多累计学时一小时,答题正确或者错误均累计学时。
自主学习由机动车驾驶人自行安排,自主学习的时间自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参加满分学习之日起开始计算。参加现场学习或者网络学习当日开展自主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现场学习计划,设置学习场次及各场次学习人数,并在学习开始十五日前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公布;每次制定的现场学习计划不得少于五日。现场学习应当在专门场所开展,并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记录学习时间、地点。
因系统故障、停电、恶劣天气等原因,不能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学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定计划,并及时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已预约成功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无法参加学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申请,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录入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等信息;
(二)核查确认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
(三)核查是否已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纸质版。未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满分学习的,告知到业务窗口申请,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纸质版;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机动车驾驶人确实无法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纸质版的,应当提供书面声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留存声明影像件,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四)核查是否已存储机动车驾驶人电子照片。未存储的,采集机动车驾驶人本人照片;
(五)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机动车驾驶人选择的现场学习场次和网络学习天数;
(六)系统生成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现场学习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学习开始前,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通过自助签到设备、“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组织签到;
(二)学习过程中,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通过自助签到设备、“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组织点名;
(三)学习结束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通过自助签到设备、“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组织签退;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机动车驾驶人未参加或者未按要求完成现场学习的,应当认定当天学习无效。
机动车驾驶人签到、点名、签退时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由现场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人工签到、点名或者签退。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学习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当天现场学习无效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一)未参加学习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的;
(三)无故迟到或者早退三十分钟以上的;
(四)中途离场超过十五分钟或者无故离开课堂两次以上的;
(五)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网络学习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核查确认机动车驾驶人当日未参加现场学习;
(二)在机动车驾驶人学习过程中应当进行实人认证,并抓拍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认证、比对不通过或者未采集到人像照片的,进行人工审核;
(三)机动车驾驶人当日累计学时满三小时且实人认证、人脸识别比对通过的,认定完成当日学习;
(四)满足学时要求但需要人工审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为本人学习的,认定完成当日学习;确认本人未参加学习或者发现其从事与学习无关活动的,应当认定当日学习无效;
(五)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学习结果。
第四节 考试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一日内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业务窗口预约考试。
第二十六条 满分考试的计划、预约、组织和评判的业务流程以及具体事项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满分考试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考试合格记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满分考试不合格的,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记分清除后,依法应当发还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驾驶人至机动车驾驶证扣留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已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纸质版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转递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机动车驾驶人同时持有汽车类准驾车型和摩托车类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依法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满分学习、考试期间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自愿或者因年龄原因降低准驾车型的。
第二十八条 现场学习场所应当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监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过程,并可以参照有关行业标准,配备软硬件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有驾驶人考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建设现场学习固定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网络学习场所,学习场所应当配备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并确保设备状况良好。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的需求,统筹学习场所的布局、数量。对存在教育资源缺口的,可以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习场所,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化学习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车管、宣传、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门业务骨干或者社会专家学者组建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专兼职教师队伍,并定期对教师队伍组织培训考核。
第四章 记分扣减
第三十二条 记分扣减的交通安全教育形式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网络学习、考试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络学习、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组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应当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准确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公开公示相关情况后,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或者业务窗口受理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扣减的交通安全教育申请。申请参加网络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应当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后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络学习、考试的,由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实人认证。实人认证不通过的,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拍摄上传本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影像件并提交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审核结果;
(二)核查确认机动车驾驶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参加记分扣减条件、当前记分周期内扣减记分不满6分且没有未完成的记分扣减交通安全教育申请信息;
(三)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申请结果。受理申请的,还应当告知机动车驾驶人网络学习必须在三日内累计学时满三十分钟;距离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届满不足三十日的,还应当告知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即将届满、累积记分将被清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网络学习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连续学习满五分钟的,计入累计学时,三日内累计学时满三十分钟完成一次网络学习;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违法行为推荐学习课件。学习过程中,随机抓拍机动车驾驶人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再次进行人脸识别比对,连续三次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终止本次学习,告知本次学习无效;
(三)机动车驾驶人三日内累计学时满三十分钟完成网络学习的,告知其应当在七日内参加网络考试,七日内未参加网络考试的,本次学习无效。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网络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随机从题库中抽取二十道题,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每道题答题时间最长六十秒,超过六十秒的,自动进入下一道题,答错或者未作答累计三道题的,考试不合格并退出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随机抓拍机动车驾驶人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再次比对。连续三次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终止本次考试,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本次考试无效。人脸识别比对时间不计入答题时间;
(三)考试成绩合格的,进行实人认证。实人认证通过且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累积记分扣减1分。实人认证不通过的,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复核申请。复核不通过或者依法予以记分扣减的结果,应当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四)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申请补考,补考以二次为限。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相应学习时段、考试审核不通过:
(一)监控未采集到人像的;
(二)人脸识别比对未通过的;
(三)实人认证未通过的;
(四)有从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络学习、考试无关活动情形的。
机动车驾驶人对学习、考试审核结果不通过有异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告知复核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时间不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网络学习、考试的期间。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每次不得少于一小时。学习后参加考试,考试未通过的可以补考,补考以二次为限。考试通过的累积记分扣减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记分扣减学习、考试的设定、内容、课程设置、考试题库等要求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等。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每次不得少于一小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应当制定活动计划,设置活动场次及各场次人数,并提前十五日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上发布。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实人认证。实人认证不通过的,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拍摄上传本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影像件并提交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审核结果;
(二)核查确认机动车驾驶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参加记分扣减条件、当前记分周期内扣减记分不满6分且没有未完成的记分扣减交通安全教育申请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选择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时间、地点;
(四)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受理结果。距离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届满不足三十日的,还应当告知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即将届满、累积记分将被清除。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活动开始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核查确认地理位置信息有效,组织签到;
(二)活动结束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核查确认地理位置信息有效,组织签退;
(三)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动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活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机动车驾驶人未参加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活动的,取消其本次活动记录。经核查机动车驾驶人完成活动的,应当在次日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公示参加活动人员信息等情况,公示期为二日;
(四)核查公示期限内异议情况,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其活动记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且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累积记分扣减1分;
(五)取消活动记录或者依法予以记分扣减的结果,应当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签到或者签退时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由现场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人工签到或者签退。
第四十三条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原因,不能按照计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成功的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至少提前一日取消申请,每个记分周期内允许取消两次。机动车驾驶人未参加已申请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当前记分周期内不再受理其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学习、考试,网络学习、考试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应当通过核对身份证件、全程音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实行电子化签到、签退和中途点名,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持续参加现场学习、考试,网络学习、考试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远程监控、台账抽查、电话回访、音视频巡查等方式,加强对现场学习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抽查制度。其中,满分学习中的网络学习抽查比例不低于完成学习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百分之五;记分扣减中的网络学习、考试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完成学习、考试以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百分之一。
满分学习中的网络学习,记分扣减中的网络学习、考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照片、音视频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抽查结果保存二年。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记分管理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记分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对在开展记分管理工作中,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每月对记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建立记分管理异常数据预警机制。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记分管理工作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社会化学习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暂停相关业务并组织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工作人员有参与替学替考、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的;
(二)管理不到位,课堂秩序混乱,无故迟到、早退、离场情形严重的;
(三)未按学习计划内容实施的;
(四)设备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育的;
(五)违规收取教育费用或者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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