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3.020
CCS A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044.2—202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2部分:普通公路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protection on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Part 2: Highway
2022– 04– 08 发布
2022– 08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出警准备
5 车辆停放
6 现场防护设置
7 现场人员
8 现场照明
9 撤除防护
10 复勘现场
附录 A(规范性) 预警区、警戒区设置要求
附录 B(资料性) 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GA/T 104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的第 2 部分。GA/T 1044 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 1 部分:高速公路;
——第 2 部分:普通公路。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岩、董伟光、王兵兵、俞春俊、张伟、陈栋、高龙伟、黄彬、尤志栋、刘志刚。
安全防护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的重要内容,事关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生命安全。加强道路交通事 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于保障事故处理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其他现场处置人 员及相关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GA/T 1044 旨在确立不同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时的安全 防护技术准则,拟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 1 部分:高速公路。目的在于确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则。
——第 2 部分:普通公路。目的在于确立普通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则。
——第 3 部分:城市道路。目的在于确立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2部分:普通公路
本文件规定了普通公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中出警准备、车辆停放、现场防护设置、现场人员、现场照明、撤除防护、复勘现场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公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等外公路交通事故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T24720交通锥
GA/T48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A/T742移动式LED道路交通信息显示屏
GA770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
GA/T1044.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第1部分:高速公路GA/T104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
GA/T1256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
GA/T126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闯入报警设备GA/T1370警用停车示意牌
GA/T104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普通公路highway
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等级公路,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
3.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预警区precautionareaonroadtrafficaccidentscene
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对来车示警并限速行驶的区域。
[来源:GA/T1044.1—2012,3.2,有修改]
3.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cautionareaonroadtrafficaccidentscene
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划定的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的区域。
[来源:GA/T1044.1—2012,3.1,有修改]
3.4危险源sourceofdanger
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具有潜在危害的物体或物质等。
4.1警情评估
4.1.1接警人员应了解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切位置、涉事车辆种类与数量、人员伤亡、道路环境、事故占用车道、现场拥堵、是否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等情况。
4.1.2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风险的初步评估,确定出警警力、携带装备种类与数量等。
4.2个人防护装备
4.2.1现场处置人员应穿着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或现场勘查服,夜间或雨、雪、雾、霾等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佩戴警闪灯等防护装备。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应符合GA/T1045的要求。
4.2.2涉及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中,发生危险物品泄露或有泄露风险时,现场处置人员应穿着防化服、佩戴防护用具。防化服应符合GA770的要求,防毒面具应符合GB2890的要求。
4.3车载防护装备
4.3.1交通事故勘查车应携带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交通事故现场车辆闯入报警设备、临时交通标志牌(包括警告、限速等标志)、发光式交通指挥棒、警用停车示意牌等安全警示与防护装备,检查装备是否齐全、有效。未配备车载式LED警示屏的交通事故勘查车,应携带移动式LED交通信息显示屏。锥筒应符合GB/T24720的要求,交通事故现场车辆闯入报警设备应符合GA/T1262的要求,临时交通标志牌应符合GB5768.2的要求,发光式交通指挥棒应符合GA/T1256的要求,警用停车示意牌应符合GA/T1370的要求,移动式LED交通信息显示屏应符合GA/T742的要求。4.3.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携带锥筒自动布设回收设备、移动式橡胶减速垄等防护装备。
5.1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警车,应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100m以外的同车道或者路肩上,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及恶劣天气情况下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事故现场位于坡道或弯道上的,警车停放地点应选择坡顶、上坡路段或者进入弯道前。
5.2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完成后,参与现场处置的车辆应在警戒区内停放,警车、交通事故勘查车、消防车、清障救援车等警示或防撞效果好的车辆应停放在上游,救护车、指挥车等宜停放在下游。车辆纵向间距30m左右为宜。
5.3车辆应斜向停放,与道路纵向夹角宜为20°~30°,车头朝向根据现场环境确定,前轮应偏转10°~20°,避免车辆被撞击后进入事故现场。若车辆配置有LED显示屏,宜采取直停的方式。停车后,应实施驻车制动。
5.4车辆停放后,承担掩体职责的车辆上应撤离驾乘人员。
6.1一般要求
6.1.1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预警区(以下简称为“预警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以下简称为“警戒区”)。
6.1.2设置警示与防护设施时,应由来车方向的上游向下游布设。
6.1.3宜利用道路可变信息显示屏,在来车方向进行远距离信息提示。
6.1.4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信号灯控制交叉口的,应调整信号灯指示临时通行要求。
6.1.5发生涉及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险情未消除前不应进入现场。
6.2路段交通事故现场防护要求
6.2.1预警区设置
6.2.1.1设置预警区时应连续使用警告、禁令等临时交通标志牌,告知交通事故现场信息与交通管控信息。
6.2.1.2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临时中断交通的措施时,应在预警区起始位置设置禁止驶入标志牌。
6.2.1.3在夜间或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预警区应设置发光式交通标志牌或移动式LED交通信息显示屏。
6.2.1.4预警区限速应采取阶梯降速的方式逐步降至临时通行车道限速值,相邻限速值之差不宜大于20km/h。
6.2.1.5预警区长度不应小于附录A中表A.1的要求。
6.2.1.6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弯道、坡道、隧道、桥梁的,应在弯道前段、上坡起点或下坡坡顶、隧道入口、桥梁起点处设置警告、限速等临时交通标志牌。事故现场位于隧道群内,预警区起点应设置于隧道群起始入口前。
6.2.1.7交通事故现场靠近道路中心线且道路中心无隔离设施的,应同时在对向车道面向来车方向设置预警区。
6.2.1.8预警区防护设置参见附录B中图B.1~图B.4。
6.2.2警戒区设置
6.2.2.1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所处位置,从道路中心线或路侧开始,沿纵向使用锥筒或警戒带设置警戒区。锥筒间距不应超过20m。
6.2.2.2应在警戒区起始位置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告、限速等临时交通标志牌,宜设置移动式LED交通信息显示屏。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临时中断交通的措施时,应在警戒区起始位置设置禁止驶入交通标志牌。
6.2.2.3在夜间或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在警戒区设置发光式警示设施和现场照明作业设备。
6.2.2.4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中间车道的,应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道路中心线或路侧至中间车道,不得只封闭中间车道。
6.2.2.5警戒区起点至勘查区域上游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表A.1的要求。
6.2.2.6警戒区上游过渡段应沿10°~30°斜线设置锥筒封闭车道,锥筒间距不应超过2m。在不影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安全的前提下,可留有临时通行车道,供车辆通行,限速值不应大于附录A中表A.1的要求。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临时中断交通的措施时,应横向设置锥筒封闭车道。
6.2.2.7警戒区上游过渡段应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宜设置移动式橡胶减速垄等防护设备。
6.2.2.8交通事故现场位于隧道内的,警戒区起始端宜设置在隧道入口前。
6.2.2.9警戒区防护设置参见图B.1~图B.4。
6.3交叉口交通事故现场防护要求
6.3.1预警区设置
6.3.1.1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交叉口出、入口段的,应在交叉口内或相关来车方向设置预警区。预警区设置应符合6.2.1的要求,现场条件不具备的,可适当缩短距离。
6.3.1.2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交叉口内的,宜在所有来车方向设置预警区。
6.3.1.3预警区防护设置参见图B.5~图B.6。
6.3.2警戒区设置
6.3.2.1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交叉口出、入口段的,警戒区设置应符合6.2.2的要求。现场条件不具备的,可适当缩短距离。锥筒间距不应超过10m。
6.3.2.2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交叉口内的,警戒区应包含现场勘查区域并适当扩大。锥筒间距不应超过2m,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6.3.2.3警戒区防护设置参见图B.5~图B.6。
6.4特殊要求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现场,可以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临时中断交通的措施,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a)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交叉口交通事故;b)较大以上交通事故;c)急弯、长下坡、隧道、桥梁等路段交通事故;d)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天气下交通事故;
e)涉及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
f)容易发生危险的其他交通事故。
7.1现场处置人员应判断主要危险源,采取面向危险源站位、间隔观察等方式,保持对危险源的关注,优先在远离危险源的空间内作业。
7.2应有专人在警戒区上游负责现场安全警戒,指挥疏导过往车辆。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的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保持视距不受遮挡。警戒区设置过程中,应站立于警戒区上游过渡段起点处;警戒区设置完毕后,应站立于警戒区内上游,并保持与现场勘查人员的及时信息沟通。
7.3交通事故现场占用双向车道时,应在警戒区的两端设置安全警戒人员。
8.1夜间或低光照条件下应对现场进行照明,宜使用可调节照明角度的车载升降式照明设备、移动式照明设备或无人机照明设备。车载照明设备应符合GA/T488的要求。
8.2照明设备不应直射来车方向。
9.1现场清理完毕后,方可撤除安全防护设施。
9.2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前,警车可视情向警戒区上游移动。
9.3应按照先下游后上游、先中间后外围的顺序,依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
9.4撤除过程中,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的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密切观察主要危险源。
9.5撤除警戒区上游安全防护设施时,可根据现场情况临时中断交通。
10.1复勘交通事故现场前,应根据现场情况预估安全风险,明确职责分工。
10.2复勘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第5章~第9章的要求。
附录 A
(规范性)
预警区、警戒区设置要求
预警区、警戒区设置应符合表A.1 的要求。
表A.1 预警区、警戒区设置要求
附 录 B
(资料性)
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B.1 直线路段
B.1.1 直线路段(双向四车道),事故占用右侧车道时,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见图B.1。
标引序号说明:1——交通标志;
2——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3——安全警戒人员;
4——警车;
5——交通锥;
6——事故车辆。
图B.1 直线路段(双向四车道)事故占用右侧车道时的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B.1.2 直线路段(双向四车道),事故占用左侧车道时,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见图B.2。
标引序号说明:1——交通标志;
2——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3——安全警戒人员;
4——警车;
5——交通锥;
6——事故车辆。
图B.2 直线路段(双向四车道)事故占用左侧车道时的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B.2 弯道路段
弯道路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见图B.3。
标引序号说明:1——交通标志;
2——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3——安全警戒人员;
4——警车;
5——交通锥;
6——事故车辆。
图B.3 弯道路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B.3 坡道路段
坡道路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见图B.4。
标引序号说明:1——交通标志;
2——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3——安全警戒人员;
4——警车;
5——交通锥;
6——事故车辆。
图B.4 坡道路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B.4 交叉口
B.4.1 交叉口入口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见图B.5。
标引序号说明:1——交通标志;
2——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3——安全警戒人员;
4——警车;
5——交通锥;
6——事故车辆。
图B.5 交叉口入口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B.4.2 交叉口出口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见图B.6。
标引序号说明:1——交通标志;
2——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3——安全警戒人员;
4——警车;
5——交通锥;
6——事故车辆。
图B.6 交叉口出口段预警区、警戒区设置示意图
[1] GA/T 945—2018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2]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6 号)
[6]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公交管[2019]4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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