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未年检车辆但事故成因与未年检无关的,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7月2日评论字数 963阅读3分12秒阅读模式

案例文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思路

本案中,涉案车辆实际存在连环出借的情形,其中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涉案车辆出借给车辆管理人王某乙,后车辆管理人王某乙又将该车出借给造成事故的驾驶人韩某某。当然由于王某乙和韩某某均具有有效驾驶资格从而可以驾驶涉案车辆,因此从驾驶资格这个角度而言本案中的出借行为并无过错。

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未经年检,但经公安机关检验该车转向系和制动系均未见故障,故事故车辆未进行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上情况说明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旧为法释〔2012〕19号】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由该条来看,如果车辆虽然存在缺陷,但该缺陷并不构成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则不能因此认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并判令其承担事故责任。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确认需要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除过错要件外,还需要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并且对于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先于过错。而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能进行归责。因此,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来说,车辆存在缺陷属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因素,但这必须与发生事故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无因果关系,则不能将事故责任归责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本案即是如此。

本案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虽然未经年检,但经公安机关检验事故车辆转向系和制动系均未见故障,因此事故车辆未进行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王某乙作为车辆管理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来源】:田源、司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第29—33页。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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