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立法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基础上,对民事义务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修改为“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后各审议稿均沿用此内容。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精简条文的内容,将内容整合修改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改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其余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民事主体的民事义务及民事责任进行的规定。
一、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1]依据来源不同,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约定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通常在合同等民事协议之中产生,例如交付货款的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不同,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履行的义务,例如交付标的物。消极义务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强调非以积极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利,而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保护他人权利的圆满状态,通常与绝对权相对应,例如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根据义务的基础不同,民事义务又可分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主给付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产生的从给付义务以及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民事义务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而非实现自身的利益;第二,民事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若行为人未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即民事义务是有边界的,义务人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为)和范围由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措施,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只有义务人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民事义务的,权利人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行为人违反义务且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人可以借由国家强制力来强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民事制裁中既有惩罚性的制裁,如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等;也有恢复权利性制裁,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还有混合型的制裁,如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等。
第四,财产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占据主要地位,实践中通常对义务人科以财产赔偿或者补偿的方式来要求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但这并非意味着民事责任只有财产责任这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形式中还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第五,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为了使受损的民事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或者对其损害进行填补性补偿。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议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雇员的二被告是在超市上班期间,怀疑原告偷窃,主张为了维护超市权益而将原告捆绑示众的,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健康权。
两人的行为虽然未经雇主的授权,但与履行职务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判断雇用人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关于“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只需受雇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被认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即可。但是王泽鉴教授认为对雇主责任的确定,乃价值判断问题,含有法政策的意涵,不能仅就行为外观加以论断,行为外观理论不足以说明雇用人应就受雇人行为负责其责任的实质理由。关于执行职务范围的认定,亦应考虑“内在关联”即须与雇用人所委办职务具有通常合理的关联性。
此外,应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依据连带责任的性质,在外部关系上,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或者雇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内部关系中,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于雇主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在具体侵权案件中不考虑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了对于雇主追偿权行使的具体范围问题,但我国法律并未予以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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