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
杜某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突因右侧前轮胎爆胎,车辆失控,将对向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汪某撞伤,花费医疗费16023元。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杜某、汪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该起事故为意外事故。杜某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于汪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杜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但因该起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杜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其余损失由杜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杜某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既然发生了事故,且杜某不存在不能理赔的情形,汪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汪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汪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即杜某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杜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杜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也不存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抗辩事由,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汪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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