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20版)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见附件一)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对于实行电子保单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当地银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有手续简化办法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纸质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投保提示书
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见附件一)相关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
(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保险人应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核发正式号牌后请投保人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对于以网络及其它电子形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可进行电子化存档。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须按照银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上述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为元。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办法进行浮动。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五、“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六、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费率浮动。
七、除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八、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四节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要求交强险定额保单也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银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不使用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 交强险标志分为电子化标志、纸质标志两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电子保单的,应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地之外行驶时打印电子化标志并随车携带。纸质标志包含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银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应取消手工出单,对于确需要手工出具的,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并审核后,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五节 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等,并可以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原交强险保单原件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营业性机动车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五、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 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 个月,最长不超过4 个月。具体操作办法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执行。
附件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消费者:
为了维护您在投保及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敬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投保过程
1.为避免虚假保单,请您提高风险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投保。
2.请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如需更多保障,您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3.请您认真阅读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及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等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
4.请您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毕后,请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5.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办法,您的历史交通事故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将影响到您本次投保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比率,请您关注交强险保费计算中的浮动系数;如您的机动车上年或连续多年未出险、无交通违法记录,请确认已经享受费率优惠。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使用机动车应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请您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
7.办理完投保手续并交纳保费后,请您及时向保险人索要交强险保单正本、交强险标志、发票等重要单证或从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手机应用端程序下载电子化单证,并认真核对各项单证所载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如发现单证内容有不准确之处,请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进行修改。
8.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9.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仅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保险期间
10.请将交强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指定位置。如使用电子化单证的,如您需要驾车外地旅行,请打印电子化保单和标志并随车携带。
11.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过户、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事由,请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12.交强险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请及时续保。
三、理赔过程
13.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交管部门及保险人,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14.如果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
(1)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您对对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可由有责方在其自身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执行。
(2)如果事故各方均有责任,您可以要求您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赔付,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执行。
15.请您监督并协助保险人的理赔流程:
(1)保险人收到您的赔偿请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您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您按通知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提供材料不全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
(2)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您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实,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XX公司咨询报案电话:XXXXXXX
您也可以登录承保公司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查询您的交强险保单信息、状态以及理赔情况。
附件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尊敬的投保人:
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
车牌号码: 号牌种类:
发动机号: 识别代码(车架号):
浮动因素计算区间: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人民币 元。
您的机动车从上年度投保以来至今,发生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如下:
序号 | 赔付时间 | 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 |
或者:您的机动车在上 个年度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人民币 元 (大写: )
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书
投保人:
您于 年 月 日在 公司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未对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了保证您能及时获得保险保障,请于5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您方原因未能于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公司将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投保人:
您于 年 月 日在 公司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公司将与您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收回我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险单,请予配合。
被保险人签收: 保险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保险人:
本人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因
(原因),向你公司申请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申请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单证、标志补办申请
(保险公司名称):
(申请人名称/姓名)因
致交强险 车的保险单/定额保险单/批单/标志)于 年 月 日(损毁/遗失),特申请补办。
机动车交强险基本信息如下: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保险期间: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签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报书
(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名称/姓名),于 年 月 日在 公司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因 (原 因),已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通报
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