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6月11日评论字数 9638阅读32分7秒阅读模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

何荣荣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二、“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其认定参考标准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认定,两类人

一类是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一类是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

另一类:胎儿。

(二)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1、理论上的规定:民政部2021年7月1日施行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3、司法实践,未成年人属于当然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一般由属地村、居委会出具无劳动能力证明即可。

(三)被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1、理论上的规定:民政部2021年7月1日施行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2、司法实践:(1)未成年人属于当然的无生活来源;60周岁以上的一般由属地村、居委会出具无生活来源的证明即可(有的法院要求乡镇一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盖章)。

(2)目前大部分法院对于被扶养人有农保收入或者残疾人的补助等小额收入原则上予以扣除。

(3)有养老收入的人,即便丧失劳动能力,当养老金达到一定金额的(例如达到属地最低工资的),法院也可能不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或者予以折抵扣除。

(四) “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2001年5月1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13.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第二十七条,“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陕高法[2020]45号),1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5、司法实践中此处存在一个矛盾之处,就是主张误工费时,当女同志达到50周岁的视为退休,而女同志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却以60周岁为标准。

(五)胎儿

1、《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13.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胎儿为被扶养人的,提交受孕的医学诊断证明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第二十八条,为胎儿预留被扶养人生活费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的情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予以支付,反之则不予支付。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一)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一人的情形[例]:赵某,交通事故,死亡;赵某女儿5周岁,以上海市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1295元。

本案中,赵某的被扶养人为一人,扶养义务人为两人赵某及其妻子,需要扶养年限为13年,由于被扶养人为一人,不存在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1295元的限额问题。

具体数额计算如下:赔偿数额:51295/2人*13年=333417.5元。

2、被扶养人为数人,且未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例]:钱某,交通事故,死亡;钱某父亲62周岁,钱某母亲65周岁,钱某兄弟姐妹共5人,钱某女儿2周岁,以上海市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1295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钱某父亲18年,钱某母亲15年,其扶养义务人有4人;钱某女儿16年,其扶养义务人2人。

在被扶养人为多人情况,具体数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首先要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1295元,具体计算方法为:分别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每年的年赔偿金额,钱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51295/5人=10259元,钱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51295/5人=10259元,钱某女儿的年赔偿限额:51295/2人=25647.5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10259+10259+25647.5=46165.5元,因未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1295元的年赔偿限额,无需考虑超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第二步:得出所有被扶养义务人的赔偿金额为:元。

3、被扶养人为多人,且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例]:孙某,交通事故,死亡;孙某父亲、母亲均65周岁,孙某兄弟姐妹共3人,孙某女儿不满一周岁,钱某儿子7周岁,以上海市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1295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孙某父亲15年,孙某母亲15年,扶养义务人有3人;孙某女儿18年,孙某儿子11年,扶养义务人2人,第一步:首先要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1295元,具体计算方法为:分别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每年的年赔偿金额,孙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51295/3人=17098.3元,孙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51295/3人=17098.3元,孙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51295/2人=25647.5元,孙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51295/2人=25647.5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17098.3+17098.3+25647.5+25647.5=85491.6元,已超过年赔偿限额51295元。

第二步:分三个阶段计算,前11年和第12-15年和16-18年:第一阶段前15年:51295*11年=564245元;第二阶段第12-15年:51295*4年=205180元;第三阶段第16-18年:51295/2人*3年=76942.5元;

合计,总被扶养人生活费:564245+205180+76942.5=846367.5元

【简易做法】:儿子:11年,2人父亲:15年,3人母亲:15年,3人女儿:18年,2人※通过肉眼可以看出明显超出了年赔偿限制总额,需分段计算。

前15年:51295*11年=564245元;第12-15年:51295*4年=205180元;第16-18年:51295/2人*3年=76942.5元

(二)一个争议点

关于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再乘伤残赔偿系数”还是“先乘伤残赔偿系数再限制年赔偿总额”?

1、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理解与适用。

(1)“赔偿限制”:这里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指未考虑伤残赔偿系数的金额。故,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再乘伤残赔偿系数”。

(2)以一个案子来看:李某,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五级;孙某母亲65周岁(父亲死亡),孙某系独生子女,孙某儿子8周岁。

①“先乘后限” :母亲51295*60%=30777元儿子51295*60%/2人=15388.5元元(似乎并没有超出年赔偿限额)

故得出:母亲51295*60%*15年=461655元儿子51295*60%*12年/2人=184662元总计:461655+184662=646317元②“先限后乘” :母亲51295元儿子51295/2人=25647.5元元+25647.5=76942.5元,超出年赔偿限额故得出:51295*60%*15年=461655元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甘肃监管局《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甘高法发[2020]3号),13.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被抚养人如涉及伤残,应最后乘以伤残指数。”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五、赔偿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十三)被扶养人生活 费,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应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再乘伤残赔偿系数”的理由:参考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详细的阐述理由。

一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7881号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572号(改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572号:“三、关于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的问题。古燕群的被扶养人有四人,分别是其父亲古光义、母亲陈世惠、长女彭欣蕊和次女彭欣玥,四人的扶养人均为两人,即其父亲的抚养人为古燕群及其母亲,其母亲的抚养人为古燕群及其父亲,其子女的抚养人为古燕群及其丈夫,被扶养年限分别为19年、20年、15年、17年,因古燕群为城镇居民,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考虑了残疾赔偿系数还是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还是“先乘残疾赔偿系数后再限制年赔偿总额”,即“先限后乘”还是“先乘后限”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理由如下:第一,从人赔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义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赔偿标准或基数*残疾系数*年限,其赔偿标准或基数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如果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按照定型化赔偿的理念,其基数或赔偿标准也不应当发生变化,“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是对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其赔偿标准或基数的确认。因此,从人赔司法解释二十八条全文来看,年赔偿总额对应于“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是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第二,从法理角度考察,在人身损害赔偿采定型化赔偿模式下,受害人的个人收入是既定的,除其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外,其余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残疾或死亡,其所在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实际上是家庭其他成员在财产上遭受的消极损失。按照“劳动能力丧失说”或者“继承丧失说”,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而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在定型化赔偿模式下,受害人若为城镇居民,则其收入包括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上述三项费用在内的收入在定型化赔偿模式下是既定不变的,无论受害人有多少被抚养人,其收入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即其最大金额与人均消费性支出一致。故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这样计算的受害人收入才符合定型化赔偿模式下的计算标准。第三,如果采用“先乘残疾赔偿系数后再限制年赔偿总额”,因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且对赔偿金额在此环节不予限制,按此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可能是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数倍,远远高于按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如此计算受害人收入,金额也会明显高于定型化赔偿理念下的受害人收入。综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结合本案被抚养人的年龄、抚养人的人数,分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下:第1-15年被扶养人有四人,因四人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加计算为[21031/2+21031/2+21031/2+21031/2]元,超过了人均消费性支出21031元,故其年赔偿总额为2103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031元×15年×10%=31546.5元;第16-17年被扶养人有三人,因三人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加计算为[21031/2+21031/2+21031/2]元,超过了人均消费性支出21031元,故其年赔偿总额为2103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031元×2年×10%=4206.2元;第18-19年被扶养人为二人,因二人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加计算为[21031/2+21031/2]元,即刚好等于人均消费性支出21031元,故其年赔偿总额为2103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031元×2年×10%=4206.2元;第20年被扶养人为一人,因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031/2元,未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21031元,应当据实计算,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031元÷2人×1年×10%=1051.55元。故古燕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段相加后共计41010.45元。”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比例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2月31日),1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如下原则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第二十九条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身份状况计算,但扶养人为农村居民,而被扶养人为在城镇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人的,该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被评定为Ⅷ(八)至X(十)级伤残,且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其被扶养人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被评定为Ⅰ(一)至Ⅱ(二)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为100%;被评定为Ⅲ(三)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为80%;被评定为IV(四)至Ⅶ(七)级的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比例依次递减15%。

被扶养人有其他生活来源,且该生活来源高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又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司法实践:原则上,不支持。

(二)上海各区法院有支持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判例(总体支持的判例少,不支持的多)。

(三)地方性司法文件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哦、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指导意见》(宜中法[2020]34号,第36条第5款:“夫、妻一方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夫妻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又没有其他法定扶养人,夫妻一方依靠另一方扶养的,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关于“扶养人”的考虑

(一)一种观点:受害人作为扶养人无履行扶养义务能力的,或者其自身就已经属于“被扶养人”范围的,原则上不应再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例如:父母达到60周岁以上,生育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其中女儿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此例中父母已经需要人赡养,其已无扶养能力)

(二)另一种观点:扶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与是否有扶养能力无关。无论是否有能力扶养,对于侵权人而言,应当赔偿。(例如:父母达到60周岁以上,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成年子女,虽无扶养能力,但这是一种法定的扶养义务)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2月31日),7.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否考虑抚养人的年龄。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未针对抚养人的年龄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抚养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但被抚养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此时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考虑抚养人的年龄?

对于此问题,我们认为在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宜突破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考虑抚养人自身的年龄。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身份及地位

(一)相关规定及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25、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究竟是否应当赔偿?

【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都仅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曾引起过广泛的疑问,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赔偿?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继了《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 事实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第一款就已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人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计算,也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做法。 然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正后删除了原第十七条,增加新的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一新规定不仅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赔偿,而且彻底厘清了其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的一部分。 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

因此,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改革中,已实际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3.20):“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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