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一辑)》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类
1.救护车费、输血费、康复费、整容费是否属于医疗费范围?后续治疗费能否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处理?
答:医疗机构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属医疗费的范畴。
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什么,是只要构成伤残等级就可以主张,还是要伤残等级达到一定级别才可以主张?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算。一般来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相一致,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需要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不需要鉴定的,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作规定,当事人提出该项诉请,是否应当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通知第四条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同。
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退休人员误工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如系退休人员,确实有证据证实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
5.公交车辆上乘客受伤后,乘客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一他字第3号批复精神,乘客享有消费者的地位,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6.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承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后,是否可向机动车方追偿?
答: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和交强险条款约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强制保险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后,可向机动车方追偿。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肇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因旅游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伤,当事人以旅游合同起诉,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其伤残的鉴定标准,应该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
答: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将因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旅游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伤,不管是以合同起诉还是以侵权起诉,致伤原因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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