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统一我市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相关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一审案件,凡在2013年5月10日以前判决结案的,仍按照中院之前关于适用交强险限额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一审案件,凡在2013年5月11日之后判决结案的,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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