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6月4日评论字数 4099阅读13分39秒阅读模式

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故原、被告双方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长松诉李印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案例要旨

交强险的法律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和权益平衡性的特点,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履行这一法律义务投保交强险,以对本车人员和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利益予以法律保障。否则,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己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案情

原告:李长松。

被告:李印路。

2008年 7 月 26 日 9 时许,原告李长松驾驶鲁 HA0500 轿车沿 333 线由东向西行至 148km+800m 处时,与被告李印路驾驶的由北向南驶入 333 线后向左转弯的鲁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告李印路受伤,同时原、被告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长松未保持安全车速、措施不当,李印路未让优先车辆通行,双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且双方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同,李长松、李印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汶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 16690 元,支付鉴证费 500 元,采取保全措施看车费 440 元、拖车费 500 元。被告因该事故造成车辆损失 1720 元,支付鉴证费 300 元,被告因受伤支付医疗费 193 元。就赔付问题,原告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

被告李印路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是事实,但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在给326原告造成车辆损失的同时,也给被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并造成被告受伤,被告的损失也应该由原告给予赔偿。

审判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事故车辆均为机动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双方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外,就对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再按责任分成予以赔偿。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故原、被告双方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李印路在赔偿原告李长松 2000 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元及鉴证费、看车费、拖车费 1440 元的 50%;被告的损失因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原告李长松对被告李印路的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应予全额赔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李印路赔偿原告李长松财产损失 9345 元,鉴证费、看车费、拖车费的 50%计 720 元;三、原告李长松赔偿被告李印路医疗费 193 元、财产损失 1720 元,鉴证费的 50%计 150 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尚应赔偿原告 8002 元,被告李印路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评论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因当事双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未投保交强险,引发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该险种。

现实生活中频发交通事故,交强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了解其存在的特点和意义必将有助于正确划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也有助于民事赔偿纠纷的公正裁决,以达到定纷止争,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法定性要求:法律强制性首先,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然,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选择权。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27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另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有权向其追偿。可见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投保行为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也是作为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而其他类型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不具有法定强制性,是否投保、投保范围等不具有法定强制性,完全取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意愿,不投保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不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其次,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保监会规定,是确定的,没有选择的余地,具体包括(车主负主要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最高为 5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最高赔偿为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为 2000 元,即三项最高赔偿数额限度为 6 万元,其中被保险人(车主或车产管理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 20%计算。

再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受理交强险业务的公司须经特定许可,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 22 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并向社会公示。

二、赔偿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了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保障,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看,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将在 6 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无过错与有过错的区别只是赔偿的数额不同,假如被保险人对肇事事故不负责任时,仍然承担三项限额的 20%,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当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通俗地讲,受害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道理很简单,这是为防止第三人故意自杀或第三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而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如第三者责任险实行过错责任制,按责赔偿,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肇事车辆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限额,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三、公益性目的:保障第三人利益根据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这一特点,可以看到,交强险的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非机动车、行人等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来体现社会公平,其核心诉求是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这也是交强险弥补其他商业保险不足,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因为在现实中商业性保险,如第三人责任险,由于车主或车产管理人对驾车技术过于自信以及吝惜保险费的原因等,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也由此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公益性基金,其主要功能是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不承担其他损失问题的解决,也即其特殊功能在于紧急性的救死扶伤。基金的垫付责任与交强险的垫付责任之间存在着补充关系,即当存在交强险时,先由保险公司在抢救(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垫付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基金补充垫付。基金还承担未投保交强险及肇事者逃逸情形下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

四、权益平衡性:不赔权和有限追偿权在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交强险亦发挥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作用,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则有不予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二规定了有限追偿权制度: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另外,交强险实行的 6 万元总责任限额,也是综合平衡考虑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赔偿覆盖面、投保人支付能力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做出的方案,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对第三人的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保险费率大幅度上涨,使车主或车产管理人难以承受。交强险实行6 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 6 万元赔偿。

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第三人责任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换一句话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仍然可以选择其他险种作为增强自己风险承担能力的延伸和补充。当然,交强险责任限额水平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综上所述,由交强险的法律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和权益平衡性的特点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未履行法律义务投保交强险,所引起的对本车人员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可期待利益造成的损害,应当在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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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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