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是根据损害事实以及其他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才能免除责任。其就是将证据法上的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引入民事责任领域,让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推,意味着推测的过程;定,意味着推测的结果,由推至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推定的本质,在于其所规制的是一个事实与一个假定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推定,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或为了避免难以完成的证明。
推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推定的构成须具备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体现了推定事实与基础事实之间的一种盖然性关系。
除了法院可直接确认的事实,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于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判决所预决的事实、经公证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等外,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
二、推定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证明规则,一种用于为分配举证责任而设立的手段。
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具有假定的性质,当事人要否认某一事实推定,就要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⑴首先,要依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⑵其次,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官可以依经验法则来分配;⑶再次,既无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也无可适用的经验法则的,以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合理地进行分配。
我国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分为一般规则、补充规则和例外规则。一般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补充规则是举责任倒置,例外规则是公平与诚信规则。
三、与认定不同,认定是指确定的认为,而推定仅仅是估计。
在法律领域,对案件的认定、确认过程中,有时会用到推定这一方法,推定也是帮助达成认定的手段。
认定的根据是证据证明,而推定的根据是经验法则,在证据证明无法达到的情况下,推定的结论成为一种可选择的法律结论。如果法律上承认证明的标准可以降低,则推定的结论可以作为最后的认定结论;如果法律上不允许降低证明标准,则须排除推定的结论,从否定的角度,即从反面做出认定。
自然人的过错,既可以认定,也可以推定。但是,法人的过错,只能推定。
因为,尽管法人的真实意思并不存在过错,但是法人本身对其内部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法人代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内部规章为一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就推定是法人未尽到上述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观点来源:蔡颖雯著《侵权过错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66-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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