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
一、概述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现代社会,对于高度危险物品的有效利用,是人类科技进步的一种体现,也是人类工业文明的体现。例如通过核能进行发电。此外,一些工商业活动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此种危险性是基于活动本身给人们造成了高空、高压、高速等危险环境,这些工商业活动同样是工业文明的体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例如航空业、高速铁路运输等。
侵权责任法就需要在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品的保障与受害人权利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因为这些作业和物品本身并不违法,甚至是国家所大力发展、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行业,但同时由于这些作业和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造成损害,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又必须对被侵权人施以特殊保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章专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通过对高度危险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方式,在行为自由与受害人保护之间进行平衡。
本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其实是对高度危险活动的一种概括,严格地讲,应当包括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品两类。高度危险活动,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作业;高度危险物品,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当然,围绕高度危险物品而产生的一系列占有使用等活动,也可以视为高度危险作业。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23条就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列举的情形有限,但其对高度危险作业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立法态度,则一直被沿袭下来。此后我国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如《电力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都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对相关高度危险活动作业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中,对于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的该条一般规定,未做任何修改而予以保留,形成本条。
二、内容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
本条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仅使用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表述,以此涵盖了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品两种具体情形,而且也没有采取《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典型列举形式。因为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可以涵盖高度危险活动和围绕高度危险物品而产生的一系列活动,可以说,凡是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可能产生高度危险的作业形式,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具体形式,则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进行规定,无需再次进行列举,避免立法重复。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则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高度危险活动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在侵权法上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否则受害人很难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本条虽然未规定行为人在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时的免责事由,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任何免责事由的抗辩。本章中关于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活动等一系列具体条文规定中,大多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免责事由。
例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和不可抗力是比较普遍的抗辩事由,其他如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管理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在具体高度危险责任类型中也可能构成免责事由。此外,一些单行法还规定了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这些都可以成为高度危险行为人的抗辩事由。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评议
一、黄某、罗某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灵川县马鞍山采石场应否就黄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灵川县马鞍山采石场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为罗某。在灵川县马鞍山采石场从事爆破作业系高度危险作业。灵川县马鞍山采石场准备实施爆破,安排黄某等人到指定房间内避险,但黄某仍被爆破的飞石砸伤,造成黄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议
爆破采石行为是涉及易爆物的高度危险作业,被侵权人在行为人安排的指定房间内避险,爆破过后、警戒解除之前,原告在避险的房间内被飞石砸伤,行为人对此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唐某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迈奇公司应否对唐某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充电电池的制造商应当承担回收废电池的责任。本案中,迈奇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应当负责回收、处置。而迈奇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置废锂电池,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致唐某和案外人唐某1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9条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迈奇公司应当对唐某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议
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锂电池属于易燃易爆的中度危险物品。处置废锂电池的行为,对周围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危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本案中,在行为人迈奇公司仓库门口,被侵权人收取废锂电池时,废锂电池发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的后果。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判令迈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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