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之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1190条【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4日评论1字数 6650阅读22分10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 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 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 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 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 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 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也称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是指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但由于突发疾病、受到外界刺激、饮酒或滥用精神类药物等原 因,而暂时丧失了正常的意思能力。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 侵害行为,造成他人受损的后果,如何认定侵权责任?这便是本条所要规范的内容。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过 错,而过错是一种主观上未尽到应有的注意的状态,其前提是行为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性 质和后果有一定的认识。那么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则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认为其具有 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首先应当考察其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而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 基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和识别能力。对于欠缺意思能力与识别 能力的行为人,如果其对该能力的欠缺没有过错,就不能追究其民事 责任。当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财 产的情况下,其客观上具备承担一定财产责任的能力,基于对受害人 补偿的考虑,在监护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从无意思能力或识别 能力但有财产的行为人自己的财产中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但如果行为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暂时失去了意识, 这不同于长期失去意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 态,此时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么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仅承担补偿责任。

二、内容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性地丧失意识或对自己的身体行为失去 控制,原因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例如梦游、突发疾病、醉酒、遭受外 界作用力等。在不同原因造成行为人暂时丧失意识或失去控制的情形 下,大致可以根据行为人自己对造成的这一状况是否具有过错而进行分类,因为在不同的情形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但无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处于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 的状态是否存在过错,其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此类情形归责的 基本原则,行为人不得以其不具有过错而主张免责的抗辩。立法采取如此规定,是充分权衡各方利益之后作出的规定。

行为人可能对自己处于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毫无过错,例如行 为人患有癫痫病,一直按时服药就医,但仍然可能突然病情发作而造 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对此无法预见也极难控制。当然,行为人也可能 完全是基于自己的过错甚至有意放纵而处于丧失意识的状态,例如行 为人彻夜聚众饮酒,酩酊大醉,在餐馆进行打砸。但无论行为人对其 处于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是否具有过错,毫无疑问,其 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责任的形态会有所不同。立法主要考虑如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在保护行为人与保护第三人之间进行权衡,并侧重保护 第三人。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观上均具有成年人的外貌、身材特征,在平常的言行举止上,均是完全正常的状态。所以第 三人不可能预料行为人可能会突然处于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 状态。如果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则根本无法起到预防损害、调整行 为方式的作用,因为根本就无法预料。而无数的第三人又称为社会秩 序的化身,所以在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第三人之间,只能侧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虽然有一部分原因是行为人毫无过错的情况下处于暂 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都具 有一定的过错,甚至是明显的过错。行为人控制自己的行为,规避潜 在的风险,避免让自己处于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相对 较为容易。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上的理性人,能够充分考虑 自己行为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例 如,南方夏季或北方冬季的阳光十分晃眼,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正对着 阳光的方向行驶,双眼很容易受到强烈的日光刺激,一片白茫茫,瞬 间会导致驾驶行为失去控制,并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如果此时驾驶员 可以以此为抗辩而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则显然对于受害人极不 公平。但驾驶员可以通过放下遮阳板、佩戴墨镜等方式,轻松解决这 一问题。因此,行为人能够比较容易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但却未采取 措施的,其仍然具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据报道,2018年8月6日,江某驾车回黔江,当行驶到渝北空港时,正是中午时 分,太阳明亮晃眼。江某见道路宽敞,除了前方有一辆货车之外并无 其他车辆。于是,他顶着晃眼的阳光“盲开”了20多米后,前面的货 车突然减速,江某根本没察觉。等他开车冲到离大货车只剩两三米处 时,他才发现快追尾了,急忙踩刹车,但距离太近,车速太快,已经 来不及了,轿车半个车身钻进了货车底部。民警对江某的过错进行了 严厉批评教育,并判定事故由江某负全部责任,由江某承担医疗费、货车和自己车辆修理共计4万余元的费用。[6]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存在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本条第1款前半段和第2款,均规定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暂 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存在过错时的责任承担,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是针对常见的、行为人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形的特别提示性规定。因此,只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 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无论其是因为醉酒、滥用麻 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或者基于其他原因而使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 识或者失去控制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不存在减轻责任的例外规定。

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成熟的心智,其因为过错而使自己 处于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是其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 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可以免予承担侵权责任,则相当于放任 行为人借机从事麻醉自己等行为,如此则社会秩序必然受到重大冲 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存在过错,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处于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典型地体现在本条第2款的情形中,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 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处于醉 酒状态的人,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存在威胁。无 论是依据《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的人都不能 免除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同样,醉酒的人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 任。因为是否发生醉酒,行为人具有预见并避免的能力。而麻醉药品 是具有一定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 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同样,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产生兴奋或抑制的药品。我国对于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并严禁进行滥用,除非出于医疗等 正当目的才能进行购买使用,而且一般都必须经过医院的诊断开具处 方才能购买。因此,当行为人服用麻醉、精神类药品时,其不仅对于 自己处于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一种积极追求的状态,还很可 能涉入毒品交易的刑事犯罪之中。实践中,行为人因醉酒、滥用麻醉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还集中体现在驾驶机动车致人 损害上。我国对于醉驾和毒驾的处罚力度逐年加强,醉驾已经入刑, 甚至成为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因此,行为人醉酒、滥用麻醉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而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不能减免其中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对于其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仅具有一 般过错。此时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或控制能力而造成了 他人的损害,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身体存在 病患,需要按时按量服药才能控制,某日却忘记服药,结果病发身体 失去控制,碰坏他人财物,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其丧失控制能力 仍然存在过错,所以,仍然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不得减免其责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无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在特定情形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 识或者失去控制,也可能确实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如果行为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 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公平,但如果 完全免除其责任的承担,则受害人的损害又将无人承担,导致受害人 应当得到的损害赔偿落空,使受害人单方面承担损害,也不公平。例如,行为人骑自行车行驶在路上,突然一阵狂风刮过,卷起的沙尘让 行为人看不清道路,并被沙尘眯住了眼睛连车带人一起摔倒,结果撞 到了一边的路人。此时行为人并无过错,但客观上也造成了受害人的 损害。再如,行为人不知何时开始患有梦游症,会在睡眠中突然爬起 来进行活动,而后又睡下,醒后对睡眠期间的活动一无所知。行为人 自己对此并不知晓,某日梦游中将合租室友放在客厅中的贵重饰品毁 坏。对此行为人也无过错,但同样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此外,即便是 涉及酒精、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也不能仅根据标的物来认定责 任,却不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的饮酒、服用麻醉 和精神类药物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他人强迫或者欺诈,例如乘行 为人不备而偷偷给其饮料中添加精神药物,则不属于行为人的过错, 而是属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直接可以适用《民法典》侵 权责任编第1175条的规定,即“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了暂时没有 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本条规定采取了折中的方式来 权衡双方的利益,即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此种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因为:其一,立法采用的不是赔偿而是补 偿的概念,表明对行为人的谴责性较弱,更多的是侧重客观上弥补受 害人的损害。其二,立法仅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进行适当补 偿,就意味着并不要求充分、完全赔偿,而只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 偿即可。在行为人经济能力较强、财产状况较佳的情况下,就可以对 受害人的全部损害进行弥补,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如果行为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承担全部的损失,则可以只补偿部分损失。

此种责任也被学者认为是一种公平责任,“在暂时无意思能力人 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但是,在其没有过错 的情况下,毕竟其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应当要求其承担公平责任。”[7]由于行为人不具有过错,立法也 并未强调其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仅仅强调根据行为人一方的经济状 况而对受害人作出补偿,因此更侧重于损害分担,而非一种责任形 式。在确定行为人的适当补偿金额时,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享有 自由裁量权,但一般应当考虑行为人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其家庭的经 济状况,既要尽量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又要避免影响行为人及其所抚养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状况。

法条关联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 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议

一、邬某诉文某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文某对邬某造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时,法院认为, 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中的适当补偿原则,在本案中,被 告摔倒导致原告受伤,存在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根据《侵权责任 法》第33条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 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 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即侵权人在无意识情 况下造成他人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则适用补偿原则。在本案中,文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无过错的情形,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评议 本案中,行为人与被侵权人是老年合唱团歌友,双方在人民公园 练歌时,因行为人突然头昏晕倒,砸向身旁的被侵权人,导致被侵权 人摔倒受伤。行为人的行为处于突发眩晕状态,撞伤被侵权人是不受 控制的行为,但依据本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 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法院认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自己应当提供证据,如果确实 无过错,可以通过公平原则分担损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二、卓某、焦某、钟某与钟某1、何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钟某1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第三人何某受雇于被告钟某1,为其提供劳务,应认定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第三人何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本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被告钟某1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钟某1只是要求第三人何某为其卸货,第三人何某饮酒不是履行卸货职责的“劳务”行为,且饮酒后其血液内的乙醇成分浓 度已经达到醉酒程度,该行为与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钟某平死亡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此第三人何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而受到刑法处罚。从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角度讲,本案如果由被告钟某1承担钟某平死亡的民事责任,有悖司法导向的公平、正义、引导原则。 钟某平死亡的民事责任,不应由被告钟某1承担,被告钟某1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评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 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雇于他人,工作期间中午用餐过程中饮 酒,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法院认为饮酒的行为超出了约定提供劳务 的范围,因此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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