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
一、概述
本条规定的是针对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侵权行为既能够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也能够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同时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从《侵权责任法》开始,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后果是人身权益受损还是财产权益受损,均有意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对于人身权益受损,立法使用的是“损害”的概念,而对于财产权益受损,立法使用的是“损失”的概念。虽然损害与损失在含义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别,但从字面意思上可以看出,损害的严重性比损失要大。立法者使用不同的概念分别指称人身权益受损和财产权益受损的后果,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身权益在位阶上高于财产权益的态度,这也是人文主义和人文关怀的体现。
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因为“损害赔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学说上称为‘损害填补原则’”。填平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的适用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应当能够尽可能使被侵权人恢复到未遭受侵害之前的正常状态。当然,损害发生后无法恢复到原来状态,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要大于被侵害财产的总价值从而不合理的情形下,就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而应当采取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便面临着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损失的计算方式决定着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数额。
本条所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专指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则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2条规定的方法来计算。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已经获得利益的丧失而造成的损失,是已经支出的或者必然支出的费用损失。直接损失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失,是财产上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尤其是基于侵权行为而直接造成的财产的损失。直接损失的存在比较直观,在计算上相对也比较容易。
间接损失,又被称为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中,被侵权人损失的仅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还并不是已经现实存在的利益。典型的间接损失,例如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卖利润损失等,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实现可能受到诸多其他因素的制约。由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遥远,而且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在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范围上一直存在争议。“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直接损害是因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与加害行为的联系最为密切,间接损害则与加害行为的关系较为遥远。”[35]如果间接损失都予以赔偿,则将导致赔偿范围过于宽泛,从而侵权法在行为自由与权利保障两端之间失去平衡。不同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预料并实现配置风险,侵权之债为被动之债,当事人之间往往无法事先预料并配置风险,如果侵权之债赔偿的范围过广、链条过长,显然无法维系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是故,“在契约责任,系以当事人的契约约定作为控制损害范围的手段。是以,在发生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所有履行利益。反之,侵权责任,须依赖侵权行为法,作为制度上对损害范围管制的机制。”所以,学者大多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被侵权人的间接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但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即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间接损失只能合理赔偿,这是由间接损失较高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一方面,如果没有受到侵害,当事人是否能获得这些‘间接损失’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由此导致哪些损失项目应该属于可获赔偿的间接损失也是不确定的。”否则,一旦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变得宽泛,则既有不利于行为人行为自由的维护,也不利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功能区分。
由于间接损失的认定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便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从而在客观上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而依据动态系统论主张者的观点,“动态系统论并非预先唯一确定评价内容的理论,它最多也只是提供能够作合理评价的框架……在可能的评价中,选择哪一个,只要依靠动态系统论,最终将依赖各个判断者的决断。”但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不能超出损害赔偿法所考察的要素和范围,并应当注重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的质证和采信,例如,对于被侵权人所主张的间接损失,其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哪些间接损失属于如果不发生侵权行为其势必能够获得的利益。
对于侵害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未作出规定。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于第二次审议稿中开始增加了“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后来在三审稿中又增加了“或者其他标准计算”的规定。最终《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只稍微做了改动,将“其他方式”改为“其他合理方式”,对其他方式做了一个概括性的限制。
二、内容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如前所述,本条仅适用于财产遭受侵害的损失计算。《民法典》
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财产权利类型上,《民法典》总则编列举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主要是侵害的绝对权,对于相对权如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非公开性,所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仅限于极为特殊的情形,实践中也并不常见,即便发生了债权遭受侵害的情形,对于损失的计算也难以用市场价格等方式来计算,还是要参考合同本身的对价来计算,较为特殊。故实践中本条主要适用于如下几种财产权利类型:1.侵权他人物权。侵权他人物权,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物权遭受侵害,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他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遭受损害。对物的侵害,在法律上就体现为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或者是对所有权的侵害,或者是对他物权的侵害,还可能是对占有的侵害。物权遭受侵害,是财产遭受侵害的最主要、最常见、最基本的表现形式。行为人对他人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破坏,将会导致该财产的外形、功能、作用等遭到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物权遭受侵害之后,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均可能受到影响或贬损,给权利人带来损失。例如,将他人的手机摔坏或非法挖掘导致他人房屋地基下陷、墙面开裂等。
2.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民法典》第12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是对于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例如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现代社会,拥有知识产权的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越来越大。知识产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或者称为权利束,其中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也被称为精神性权利,是其中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也被称为经济权利,是指权利人合法利用其智力成果获取报酬和收益的权利。
财产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知识产权而言,本条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侵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权利性质来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与其他财产权利如物权、股权等,在赔偿上可以适用相同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类的法律大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当知识产权类的法律对其财产损失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优先适用其规定。
3.侵害他人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法典》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由于我国不存在身份上的继承关系,例如不能继承某种爵位,所以继承权在我国也是财产权,继承人可以基于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股权是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应当说,股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既包含了投票权、查阅权、提名权、选举权等人身性的权利,也包含了分红权、出质权、转让权等财产性的权利。也有人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狭义的股权,即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性权利。继承权、股权中的财产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都是典型的财产权,在遭受侵害之后,也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计算的时间起点
关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责任计算的时间起点,本条采纳“损失发生时”作为计算起点,也就是说,损失何时发生,就从何时开始计算赔偿的数额。
根据这一起算标准,对于财产价值的计算,不是以侵权行为开始时计算,也不是以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也不是以原被告双方诉讼时计算,而是按照财产开始发生损失时起算。这一起算点以损失发生时的价格为准,便于损失的确定,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为生活中遭受他人侵害的财产,主要是动产,而现代社会的动产大多是批量生产的种类物,价格并不固定,甚至大多处于不断贬值之中。例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那么以损失发生时作为时间起点计算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在日常用品不断贬值降价的市场环境下,无疑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行为人将被侵权人刚花费5000元人民币购买的一部新款手机摔坏,此时受害人的损失是5000元,但过了半年之后,双方的纠纷还未得到解决,此时该款手机已经降价到3000元,如果只按照3000元计算受害人的损失,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然,对于一些价格上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来说,在计算损失时如果从损失发生时计算,对受害人不利,因为上涨后的价格高于损失发生时的价格,以此前的价格计算损失,无法填平受害人的损失。此时便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采用种类物赔偿或其他合理的方式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而无需严守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标准。
(三)对市场价格标准的理解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即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标准,这是财产损失赔偿的主要标准和基本标准,是指在计算财产损失时,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侵害,引起财产损失,要求行为人支付市场价格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这是用外化的、客观化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损失,也是对行为人侵权行为成本的一种定价。对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计算,不能够按照行为人或者受害人任何一方的主观价值标准来确定,否则必然出现受害人认为损失价值巨大而行为人却认为不名一文的现象。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的财产大多是种类物,很容易在市场上找到替代品,通过支付价款就可以购买,从而使得赔偿损失更为简单易行。即便是难以找到相同替代物的特定物,也往往能够找到类似物品进行定价参考。例如某栋房屋被损坏,难以找到完全相同的另一栋房屋,但是通过对类似地段、类似面积、类似朝向的房屋市场价格的参照,也能够确定损失的数额。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是一种客观计算方法,是价值法则的反映。如果侵权行为只造成了财产的部分毁坏,应当可以考虑该部分的市场价格或者损坏部分所占财产的比例来确定赔偿数额。
(四)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
虽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是最常见、最易行的损失计算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计算方法。因为不是所有的财产损失都能够通过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也不是所有的财产损失通过市场价格计算就能得出公平合理的结论。如果某种财产因缺乏交易市场因而价格难以估算,或者财产本身并不因为侵害行为而导致市场价格变化的情形,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市场价格的计算明显不公平时,就需要引入其他计算方法。
因此,“其他合理方式”也是一种兜底性的规定,并未限定在某一种计算方式上。例如,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失计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就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着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都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63条第1款也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第65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条关联◆《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例评议
刘某1等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时,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法条并未将商品单位利润限定为纯利润,在当前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政策指引下,二审法院考虑了侵权行为与正常商品经营之间的区别,从遏制侵权加大赔偿力度的角度出发,采取销售价格减去成本价格后再除以销售价格的方法计算得出毛利润后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并无明显不当。
◆评议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是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在鞋类产品中侵犯他人商标权,对于此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二审判决在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时,按照在电商平台上的最低销售价格减去鞋革行业协会出具的此类鞋的成本价,最终得出一双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利润率,这是考虑了侵权行为与正常商品经营之间的区别,采取销售价格减去成本价格后再除以销售价格的方法,计算得出毛利润后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还对侵权行为适用了3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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