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五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2条一起,构成了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制度规定,而本条是侧重对聚合因果关系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
一、概述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主观的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和客观的行为关联共同加害行为。前者即基于共同的主观过错和意思联络而进行的数人共同侵权行为,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8条所规制。客观的行为关联共同加害行为是指并非基于共同的主观过错和意思联络,而是基于各个加害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这一行为上的客观关联而构造的非典型共同侵权制度,故也被称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行为关联共同加害行为要求行为人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避免出现受害人就同一损害后果获得多次赔偿的不合理局面。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
从概念上讲,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并非基于共同故意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正是由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虽然被归为共同侵权,但行为人之间却没有共同侵权中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与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所构成的共同侵权不同,故此种侵权虽然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但学者大多不愿将之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而是宁愿称之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仅强调主体的复数性,不愿强调共同性。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第三,在责任后果上,采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上一条文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不同,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具体的行为人即致害人其实是不明确的,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权人则是明确的,主体的明确与否也决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两者责任的形式也有所不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可能是连带责任,也可能是按份责任,而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只有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以分为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两类,对应的法律规定分别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1171条和第1172条。
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每个行为人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即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这就意味着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可以相互替代,但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那么这种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称为聚合因果关系或等价因果关系,其形式上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也就是说,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而不是各个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加起来才能造成最终的损害后果。
二、内容
(一)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条所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首先,行为主体具有复数性,为二人以上。根据《民法典》附则第1259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那么“二人以上”无疑也包括正好二人和多于二人的情形。此外,数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即不存在关于从事侵害行为的共同过错,这种过错形式主要是共同故意,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共同过失。或者说,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和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之中,并没有与其他行为人进行意思联络,例如共同商议谋划,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第二,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是没有意思联络的行为特征,因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和整体方案,所以各自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独立的,不构成预谋的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每个行为人都可以独立构成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则适用关于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一般规则。
第三,造成了同一损害。也就是说,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即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均是人身权益的损害或者均是财产权益的损害,而且损害的内容具有关联性。例如,甲购买了乙生产的电热水器,担心热水器漏电而影响自身安全,甲同时又购买了丙生产的漏电保护器。然而,电热水器因存在设计缺陷而发生漏电,漏电保护器因质量不过关而没有发挥漏电保护作用,致甲在沐浴时触电身亡。此时乙和丙的行为均造成了甲人身伤亡的后果,两者的行为便属于造成了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四,每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每个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是区别本条和第1172条的关键。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中的“足以”,是指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具备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而并不要求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
每个人的行为,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其分别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事实上,从损害后果上也难以清晰判断并分清谁的行为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损害,而只能从行为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能造成这一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各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都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所以各个人的行为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例如前述电热水器漏电案例中,电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都具有缺陷,并且都足以发生漏电致人死亡的情形,所以从甲的死亡后果无法推断乙的产品缺陷和丙的产品缺陷究竟是如何发生作用的,但无论如何,电热水器漏电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任何一者不能发挥防止漏电的作用,家用电流均足以导致使用人的死亡,或者说乙和丙的两种产品若有一个是合格产品,就能够起到安全保护作用,不至于造成甲的死亡后果,但乙和丙的缺陷产品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聚合因果关系、等价因果关系。经常列举的例子还有不同的人对同一栋房屋放火,造成房屋被烧毁的后果,任何一个人的放火行为在当时的现场环境下都足以造成房屋烧毁的结果,则也是属于不同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二)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式
在责任形式上,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符合本条规定的责任要件时,数个行为人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和司法适用,与前文所讲述的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案例评议
一、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开发商以及装饰公司的侵权责任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厨房地暖主管道一处直立部分与交付房屋地面相交点处有一处针孔状小孔漏点导致被上诉人厨房地面渗水造成被上诉人及案外人王某某的财产损失,而可能造成地暖管道出现问题的或是装饰公司装修不当,或是开发商提供的管道有质量问题等,每一种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由开发商以及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议
在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每个行为人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后果,即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这就意味着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可以相互替代,但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虽然数个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新房地暖管道存在渗漏,导致房屋漏水并给他人造成损失,但漏水的原因,既可能是开发商的建造问题,也可能是装饰公司的装修问题,法院委托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现场进行勘查,但由于地暖管道渗漏点位置已经不是原始状态,无法对其作出渗漏原因鉴定。因此造成损害的真实原因无法查明,但是无论是开发商的原因,还是装饰公司的原因,都有可能造成管道渗漏,并都足以造成目前的损害状况,因此法院判决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刘某小吃店、京谷京环公司的侵权责任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刘某小吃店泼水导致路面结冰而造成李某摔伤,亦是京谷京环公司未能及时有效清扫路面结冰导致李某摔伤,刘某小吃店、京谷京环公司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李某摔伤,且造成了李某摔伤这一同一损害结果,故刘某小吃店、京谷京环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评议
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数个行为人并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但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具有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本案中,被侵权人在早上骑电动车经过一段道路时,因该段道路结冰而滑倒受伤。关于导致路面结冰的原因,法院查明系人为泼水导致,并且监控视频显示泼水来自距离摄像头最近的一家小吃店,同时泼水行为发生在凌晨两点,而环卫公司于早晨5点应当对该路段进行清扫作业,这表明环卫公司并没有对涉案结冰路面进行处理或有效处理。因此,小吃店泼水的行为和环卫公司疏于清扫作业的行为,都是导致涉案路面结冰的原因,都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故法院判决小吃店和环卫公司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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