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共建保险纠纷化解机制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19 09:44:58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做好诉讼和非诉讼的相互衔接,利用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法院与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络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保险机构涉诉情况或法院受理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情况,交流新出台的保险政策、法律规定、典型案例或者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保险行业对司法服务保障及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畅通保险行业司法需求的表达渠道,不断强化对保险问题的研究,统一执法标准,规范保险行为。
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设立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保险调解中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纠纷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保险调解中心可以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
三、保险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各级法院可在立案前建议当事人向保险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解决;对已经立案的,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保险调解中心帮助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申请法院直接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对案件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或者属于新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可以邀请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调解中心或者其他保险机构人员旁听庭审。
四、对保险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各级法院应依法受理,对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确认决定书,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中心应为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提供便利。
五、各级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内部管理与外部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应该及时向该保险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被建议的保险机构应针对建议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发出建议的法院进行回馈。保险行业协会亦应关注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发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建议有关机关处理。
六、各级法院应加强对保险调解中心的法律业务指导,可根据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法院系统组织的业务会议、业务培训,及时通报相关法律信息、司法政策,提高调解中心协调化解纠纷的能力。保险调解中心可以就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向相关法院寻求帮助和指导。
七、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险调解人员培训班,聘请法官和保险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调解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保险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
八、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引导保险机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保险机构除直接向相关法院反映外,也可以通过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向审理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反映。
九、省法院每年度可以适当方式公布我省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情况、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包括整改情况)或典型案例,加强保险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对保险的理性认识,促进保险行业自律和规范。
十、各级法院的商事审判机构和各级保险调解中心为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上述相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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