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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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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