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1.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在修复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停运损失的大小与修复期间的长短密切相关,故修复期间的起止时间应当以修理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除非交通事故责任者有证据证明营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与修理单位恶意串通。营运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迟延提交修理车辆的期间以及怠于接收完成修理车辆的期间,均不能计入修复期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
2.“本车人员”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选登了《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例认为,因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期)选登了由该庭撰写的《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一文。该文认为,本车人员在正常下车、下车休息、指引倒车等情形下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于其车上人员身份已经正常发生转换,应当认定为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对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员自身的过错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驾驶员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对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而受伤害的,包括又被本车碾压受到伤害的,因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仍为车上人员,故也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我们赞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表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的意见。
3.受害人经鉴定为残疾,但在人民法院起诉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受害人“收入丧失说”,同时基于受害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如果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在起诉前是确定的,则应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
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理论基础均为受害人“收入丧失说”。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纪要》的精神,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5.1-4级伤残等级的侵权行为受害人请求一次性给付护理费,被告提出分期给付的,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根据该条规定,护理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适用情形应从严掌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分期给付:(1)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的;(2)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担保的;(3)护理费数额巨大并且明显超出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能力的。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判决分期给付护理费。
6.如何认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答:有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事故发生时,持有一年以上的有效暂住证;(2)城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受害人以本人姓名或受害人借用他人(如出租人)名义,在城镇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与居住生活相关的费用,且至事故发生时实际缴费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4)受害人购买城镇房屋,至事故发生时已实际入住一年以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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