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案件疑难问题研讨纪要(2014)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14日评论字数 1689阅读5分37秒阅读模式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案件疑难问题研讨纪要(节选)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7号

一、侵权损害纠纷

(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投保义务人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后,可否向侵权人追偿?应按照何种比例追偿?

倾向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了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赔偿受害人因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从而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损失。至于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内部责任的分担,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由于侵权人即实际驾驶人系基于未审查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的注意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而投保义务人则是违反了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的责任性质不同、责任大小也难以区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之间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按50%的比例向实际驾驶人追偿。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过错推定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实践中对于该条应当如何把握有一定争议。

倾向意见认为: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推定过错,并非是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罗列的情形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只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的,则应据此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并且因此导致无法进行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例如隐匿相关重要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等情形,应当认为患方完成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否认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证据的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的标准的,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三)农保、镇保养老金是否属于收入来源?受害人的已享受农保、镇保待遇的近亲属能否作为被扶养人?

随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除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外,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也都可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中,对于受害人的已领取了农保、镇保养老金的近亲属能否作为被扶养人,有不同的观点。

倾向意见认为:农保、镇保待遇虽属于收入来源,但有别于城保,往往金额较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如一概认为有农保、镇保收入的就不作为被扶养人范围,不仅可能违背客观事实,也有失公允。故可参照受害人的近亲属生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标准,如农保、镇保养老金收入低于该标准的,则受害人的已享受农保、镇保待遇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被扶养人,并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与镇保、农保收入两者之差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

(四)代驾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承担原则?

代驾现在已经逐步地进入平常百姓的生活,其中既有以个人名义直接推出代驾服务的,也有代驾公司提供服务,还有网络平台集合代驾人推出服务的。在不同的情形下,代驾人与被服务对象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倾向意见认为:在有偿代驾的前提下,不论代驾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的,均在召唤代驾人与代驾人或代驾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代驾人或代驾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车主或召唤代驾人等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代驾人或代驾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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