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代驾人赔偿车辆损失
基本案情
顾某某为案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
保险期间内,顾某某的丈夫高某驾驶案涉车辆外出就餐,因酒后无法驾驶车辆,联系了代驾人。代驾过程中,代驾人驾驶案涉车辆追尾其他车辆,造成了案涉车辆损失,经交警认定,代驾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向顾某某赔偿后,向代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代驾人赔偿车辆损失。
案号索引
(2020)苏02民终5616号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代驾人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
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代驾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向代驾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如以驾驶人是否提供有偿服务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可追偿,则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不可向被保险人的亲戚、朋友等驾驶人追偿,却可向提供有偿服务的驾驶人追偿,则会出现性质相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因驾驶人身份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权利、不同的终局责任的现象,此与保险法理不合。
律师点评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有偿代驾人求偿,部分法院持肯定观点,详见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而本案例为2021年无锡中院的判决,对此持否定态度。这反映了无锡中院的价值判断。
值得思考的是,假设受损车辆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车主是可以根据代驾合同或者侵权责任向代驾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的,即代驾人是终局责任人。本案中,由于车主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保险公司向代驾人主张权利时,代驾人的终局责任实际上“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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