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
GA 1333-2017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心一、卓先义、向平、施妍、黎晓波、褚万里、高岩、王轶华、陆宇。
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驾驶车辆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9522-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3.1 毒驾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s
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车辆,并且血液、唾液中毒品含量达到或超过规定阈值的行为。
3.2 毒品含量 drug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唾液中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质量浓度。
注:单位为纳克每毫升(ng/mL)。
4 要求
国家规定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涵盖的范围为《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的药品。
4.2 体内毒品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车辆时血液或唾液中常见毒品及代谢物的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车辆时血液、唾液中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的含量阈值
5 方法
涉嫌毒驾的检测分为初步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5.2 初步检测
使用检测器材对被检测人的唾液或尿液等样本进行初步检测。初步检测为阳性的,应及时采集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初步检测阈值见附录A中表A.1。
5.3 实验室检测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用气质联用法或液质联用法等方法,对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当血液检测结果与唾液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检测的结果为准。实验室检测应由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车辆驾驶人员唾液、尿液中常见毒品初步检测阈值
表A.1 车辆驾驶人员唾液、尿液中常见毒品初步检测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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