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A/T 94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945-20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箱通用配置要求》。与GA/T 94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2011年版的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1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见3.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提取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见3.1.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测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见3.1.2);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明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见3.1.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安全防护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见3.1.4);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急救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见3.1.5);
——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箱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1);
——删除了标记工具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2);
——删除了测量工具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3);
——删除了绘图工具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4);
——删除了发现、固定工具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5);
——删除了提取、包装工具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6);
——删除了初检工具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7);
——删除了防护用品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8);
——删除了要求(见2011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组成(见第4章);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提取设备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5.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测设备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5.2);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明设备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5.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安全防护设备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5.4);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急救援设备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5.5);
——删除了标记工具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2011年版的4.2.1.1);
——删除了测量工具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2011年版的4.2.1.2);
——删除了绘图工具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2011年版的4.2.1.3);
——删除了发现、固定工具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2011年版的4.2.1.4);
——删除了提取、包装工具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2011年版的4.2.1.5);
——删除了初检工具的配置及功能要求(见2011年版的4.2.1.6);
——删除了防护用品及功能要求(见2011年版的4.2.2);
——删除了其他要求(见4.3,2011年版的4.3);
——删除了检测方法(见2011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检测规则(见2011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标志、包装和运输(见2011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资料性附录A(见附录A,2011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连明、王淳浩、高岩、李哲、李冀、侯心一、邱忠、褚万里、黎晓波、杨昆、梅冰松、来剑戈、朱俊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945-201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使用的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12060.5 声系统设备 第5部分:扬声器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GB/T 12060.13 声系统设备 第13部分:扬声器听音试验
GB/T 17906 液压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833 道路交通标志反光膜技术条件
GB/T 21254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GB/T 23827 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 24539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
GB/T 24720 交通锥
GB/T 29352 物证检验照相录像规则
GA 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 4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 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 235 警用多波段光源通用技术要求
GA/T 375 警戒带
GA/T 485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GA/T 487 橡胶减速垄
GA/T 488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A/T 591 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
GA/T 592 刑事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GA/T 742 移动式LED道路交通信息显示屏
GA 770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
GA/T 843 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
GA 891 公安单警装备 警用急救包
GA/T 1013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状况现场测试仪
GA/T 104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
GA 1086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A/T 1256 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
GA/T 126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GA/T 1299 车载视频记录取证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A/T 1370 警用停车示意牌
GA/T 138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382 基于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系统
GA/T 1456 唾液毒品检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 scene investigation equipment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照明、安全防护、试验测试和应急救援等的设备、器材、仪器、硬件系统、软件系统、服装、工具、灯具及其配件和用品等。
3.1.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提取设备 discovery and collection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固定、提取证据(痕迹、物证、言词证据、视频资料)的器材、仪器和工具。
3.1.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测设备 measurement and test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对当事人状态、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行驶状态、事故现场道路(环境)数据和参数等进行检查、测试、测量的仪器、工具以及硬件、软件系统。
3.1.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明设备 lighting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
用于为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工作提供充足光源的灯具及其配件。
3.1.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安全防护设备 safety protection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scene investigation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自身防护及事故现场防护,避免勘查人员遭受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伤害,以及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的服装、器材和用品。
3.1.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急救援设备 emergency rescue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器材、工具和用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组成
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配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提取设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测设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明设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安全防护设备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急救援设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现场勘查的实际需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箱的工具配置及功能要求见附录A;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除附录A中已列出的设备)的类别、名称、功能描述等参见附录B。
5设备配置及功能要求
5.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提取设备5.1.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箱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对现场进行标记、测量并绘制现场图;发现、固定、提取、包装事故痕迹、物证并进行初检;对事故现场勘查人员进行人身防护。
5.1.2 便携式多波段光源
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体液、毛发、纤维、玻璃碎片、灰尘手印、灰尘足迹等痕迹物证的搜索、观察和拍照提取。应采用氙灯为主光源,功率不小于55W,波段不少于13个,光谱范围为250 nm ~800nm,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90min。便携式多波段光源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应符合GA 235的要求。
5.1.3 便携式显微镜
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细微痕迹和微量物证的发现、拍照固定和初步检验。应能拍照、录像和TF卡存储;亮度应可调节,满足各种情况下的用光需求;能自由变焦,放大倍数为20~500倍;有效像素应不小于500万;应支持USB或蓝牙传输,方便资料整理;应具有AV输出功能,可连接高清电视,实现观察回放。
5.1.4 紫外数码照相机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搜索、发现现场、车辆、衣物等物体表面潜在痕迹及微量物证。照相机机身应采用单反式,有效像素不小于1800万,镜头短波紫外透过率应大于85%,感光度(ISO值)应在100~6400之间。
5.1.5 生物物证发现仪
用于搜索、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血迹、潜血、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检材。应能输出功率大、光纯度高、照射面积大且均匀的光源;应配备纯白光、蓝光和长波紫外光源;电源充电后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4h。
5.1.6 车辆底盘勘查设备
用于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事故车辆底部的痕迹、物证。其探测仪应具有任意导向镜头;应采用高清图像传感技术,可进行拍照和录像,配备不小于8.89cm(3.5in)的TFT液晶屏;应轻巧便携,使用方便。
5.1.7 车载视频记录取证设备
用于以视频流或图片方式记录机动车行(停)驶和(或)车内情况,并能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取证。车载视频记录取证设备的命名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应符合GA/T 1299的要求。
5.1.8 车辆EDR数据读取设备
用于读取道路交通事故车辆EDR(Event Data Recorders)中记录的数据,解析事故车辆在碰撞前、碰撞中和碰撞后的各种状态信息,为还原事故事实、分析事故原因提供高精度的支撑数据。应能读取并解析碰撞前车辆的速度、碰撞中速度的变化值、制动强度、加速踏板状态、发动机转速、驾乘人员安全带状况、气囊展开状况的数据信息。
5.1.9 汽车行驶记录仪读取设备
用于读取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并解析事故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车辆状态信息,据此获取车辆超速行驶、超时驾驶、车辆制动及转向状态等信息,为事故调查提供数据支持。汽车行驶记录仪读取设备应能读取并解析车辆行驶速度记录、事故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位置信息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里程记录、安装参数记录及日志记录的数据信息。
5.1.10 数码照相机
用于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条件下的拍摄工作,应保证图像分辨率高、画质清晰、色彩逼真、便于携带,宜选择数码单反相机,配备焦距为18mm~200mm的标准镜头、焦距为2.8mm的微距镜头,应同时配置匹配的三脚架。数码照相机的成像分辨率等技术指标应符合GA 50的要求,数码照相机的照相机、镜头、近摄附件、滤光镜、三角架、光源、文件格式、文件大小的技术条件和规则应符合GA/T 591和GA/T 592的要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物证检验照相的数码照相机的设备材料应符合GB/T 29352的要求。
5.1.11 数码摄像机
用于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条件下的拍摄,应具备录像和照相功能,图像感光器应采用3CCD,优先选择硬盘式。其成像分辨率等技术指标应符合GA 50的要求,数码摄像机的文件格式、文件大小的技术规则应符合GA/T 592的要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物证检验录像的数码录像机的设备材料应符合GB/T 29352的要求。
5.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测设备
5.2.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状况现场测试仪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测试机动车的制动性能、加速性能、车速,以及事故现场道路的纵横向坡度、环境温度等相关参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状况现场测试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应符合GA/T 1013的要求。
5.2.2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测试机动车的制动性能,对车辆加速性能、瞬时加速度值、加速度峰值及道路坡度值和路面附着系数等测试。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应符合GA/T 485的要求。
5.2.3 路面附着系数测试仪
用于测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道路的路面附着系数。其测量精度为±0.5%、重复精度为±0.03。
5.2.4 坡度仪
用于测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道路的纵横向坡度。其测量范围为0~100%、显示分辨力为0.1%、示值误差为±1%。
5.2.5 手持激光测距仪
用于快速测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交通元素的尺寸,应选择脉冲式,工作波长为905nm或1540nm,最小测量距离不小于100m。其测量误差应符合GA 41的要求。
5.2.6 三维激光扫描仪
用于快速、准确地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间位置信息,并对道路环境、设施等进行高精度扫描与记录,以实现事故车辆、道路、环境的建模以及现场相关信息的精细化测量。其测量误差应符合GA 41的要求。
5.2.7 摄影测量系统
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各交通元素的形状、大小和空间位置进行数码摄影测量,获得事故现场尺寸数据并生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摄影测量系统的测量误差应符合GA 41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种类、格式和绘制应符合GA 49的要求。
5.2.8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三维全景测量分析演示系统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绘制现场图、三维重建事故现场以及仿真模拟分析事故过程。其全景拍摄系统应能设置高、中、低速旋转拍摄,无线遥控拍摄距离应不小于20m,电源应能保证拍摄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3h;其照相机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条件应符合GA/T 591和GA/T 592的要求,且支持无线遥控拍摄;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模块的组成、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应符合GA/T 1381的要求。
5.2.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系统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利用计算机系统绘制并打印输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系统的组成及产品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应符合GA/T 1381的要求。
5.2.10 基于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系统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利用无人机高空航拍照片,通过高精度数码摄影测量技术进行尺寸测量和标注,获得事故现场尺寸数据并生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基于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应符合GA/T 1382的要求。
5.2.11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检测交通肇事嫌疑人呼出的肺深部气体中的乙醇含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21254的要求。
5.2.12 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人体唾液中的酒精进行定性检测。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包装、标志、使用说明书、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A/T 843的要求。
5.2.13 唾液毒品检测装置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人体唾液中是否含有毒品进行初步检测。唾液毒品检测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GA/T 1456的要求。
5.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明设备
5.3.1 车载照明设备
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供照明光源。装载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上,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供照明光源。车载照明设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铭牌和包装应符合GA/T 488的要求。
5.3.2 移动式照明灯塔
用于为范围较大夜间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提供照明光源。其灯具应同灯配备聚光和泛光灯头,可同时进行高亮度聚光和大范围泛光照明,实现对车辆和路面同时照明补光;灯头应采用无极调光技术,实现亮度0~100%无间隙调节;照明灯光的覆盖半径不小于200m;灯塔应能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48h;灯塔平台升起高度不小于10m,且可水平旋转~,竖直旋转~内任意改变投射角度;应具有抗风性,在8级大风下能够有效工作;应配有无线控制器,遥控距离不小于30m,可控制灯具的自升降装卸和剪叉升降;应能同时满足皮卡车和中小型货车自动装卸。
5.3.3 多功能现场勘查照明系统
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供照明光源。应配备聚光、泛光和红外阵列灯组,满足事故现场的照明补光需求;应具有流畅的无线图传功能,实现事故现场拍摄记录、图像实时无线传输;应具有预置定位、自动扫描、巡航等功能;应配置多种终端控制系统,实现对事故现场的远程监控和指挥工作。多功能现场勘查照明系统通信子系统的构成和通用技术要求应符合GA 1086的要求。
5.3.4 便携式LED现场勘查灯
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供照明光源。灯具应采用箱式设计,可手提或拖行、便于携带;灯具应同灯配备聚光和泛光双灯头,可同时进行高亮度聚光和大范围泛光的照明,聚光灯照射距离应不小于30m,聚光最亮照明时间不小于10h,泛光最亮照明时间不小于7h,聚泛灯头同时开到最亮照明时间不小于3h;灯头支架最大升起高度应不小于1.9m,同时配备专用照相机云台支架,可有效代替三脚架使用;聚、泛光灯头背后应设有警示作用的红蓝警示灯,照明事故现场同时红蓝灯可交替闪烁;照明灯头应采用无极调光技术,可实现亮度0~100%无间隙调节;光源的配光均匀度应大于0.9。
5.3.5 手持式现场勘查灯
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供照明光源。光源的配光均匀度大于0.9;应具有搜索光和拍照光两种工作模式,能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10h。应兼有红外、紫外等多波段光源,易于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潜在痕迹,多波段光源的通用技术要求应符合GA 235的要求。
5.3.6 头戴式现场勘查灯
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供照明光源。应保证光源优质、亮度恒定、匀光投射;应具有强光、工作光两种光源,可通过按压按钮自由转换;灯头照射角度应可调节,以根据事故现场工作需要实现光线定位;工作光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10h,强光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8h;应满足直接佩戴于头部、佩戴或卡扣于帽子上等多种佩戴需要。
5.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安全防护设备
5.4.1 锥筒自动布设回收设备
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隔离装置(锥筒)进行自动化快速布设和回收,保障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安全性,提升现场快速处置能力。锥筒自动布设回收车工作速度应大于10km/h,携带不少于50个锥筒,满足1000m范围的警戒隔离需求;应自带发电机或电源,满足至少2h的连续工作时间。
5.4.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当任何车辆闯入时,系统可及时报警,提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及时撤离避让。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闯入报警设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A/T 1262的要求。
5.4.3 阻车器
用于阻止无关车辆强行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能在0.5s时间内使车辆轮胎瘪胎、有效阻止车辆前行,应具有手动和无线遥控操控方式。
5.4.4 移动式橡胶减速垄
用于使行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车辆减速。移动式橡胶减速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应符合GA/T 487的要求。
5.4.5 警戒带
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示禁止进入范围的带状标志物。警戒带的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A/T 375的要求。
5.4.6 便携式事故现场勘查立体围挡
用于快速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隔离区域以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围观,减少负面影响。立体围挡的高度应不低于200cm;应有直线式、半包围式和全包围式的组合方式;围挡表面应有高亮度反光膜,反光膜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18833的要求。
5.4.7 扩音器
用于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并对行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车辆、行人等进行提醒、警示。扬声器的主要性能测试方法应符合GB/T 12060.5的要求;扬声器的听音试验应符合GB/T 12060.13要求。
5.4.8 移动式LED道路交通信息显示屏
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来车进行事故信息提示,强化警示效果。移动式LED道路交通信息显示屏的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A/T 742的要求。
5.4.9 拖车式LED警示屏
用于对行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行人等进行提醒、警示。拖车式LED警示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应符合GA/T 742的要求。
5.4.10 折叠式警示标志牌
用于对行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行人等进行提醒、警示。折叠式警示标志牌应醒目、内容明确、便于车载。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以及设计、制造应符合GB 5768.2的要求;标志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23827的要求。
5.4.11 临时交通标志牌
用于对行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行人等进行提醒、警示。临时交通标志牌应醒目、内容明确、便于携带。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以及设计、制造应符合GB 5768.2的要求;标志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23827的要求。
5.4.12 警用停车示意牌
用于指示行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停车。警用停车示意牌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运输与贮存应符合GA/T 1370的要求。
5.4.13 交通锥
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隔离与警示。交通锥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24720的要求。
5.4.14 冷光蜡烛(荧光棒)
用于快速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警戒区,缩短撤离现场时间尽快恢复事故路段交通,有效保护民警在撤离事故现场时不受二次事故伤害。冷光蜡烛应具有防风性且便于携带,持续发光时间不小于1.5h。
5.4.1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服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服的式样应体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特色,应满足事故现场勘查的专业要求且适用于不同环境、不同气候条件下作业的功能需求。应具有较高的反光性和透气性,能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尤其是夜间)起到更有效的安全防护效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应符合GA/T 1045的要求。
5.4.16 防毒防化服
用于有效保护在涉危、涉毒车辆、引发爆炸、火灾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从事现场勘查作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毒防化服的分类、分级、标识、基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应符合GB 24539和GA 770的要求。
5.4.17 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
用于提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方来车注意避让和减速、指挥疏导交通。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与贮存应符合GA/T 1256的要求。
5.4.18 夹持式警闪灯
用于提示行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注意减速和避让。应具有爆闪功能,能起到远距离警示作用;能夹持于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头部、肩部、胸部等醒目部位;其电池应能循环充电,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8h。
5.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急救援设备
5.5.1 应急救援通道搭建专用设备
用于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快速搭建应急救援通道,使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及时抵达事故现场,提高伤员救治效率,降低伤亡后果。该设备应能搭建跨越道路中央隔离带的跨距大于9m的横向展开通道,搭建举升高度大于11m的垂向举升通道;通道搭建时间应小于10min,最大承载量应大于500kg。
5.5.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单兵通信系统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音、视频流的实时传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为现场勘查人员、指挥人员及交通事故信息化系统提供语音、图像及数据通信保障,具有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信息回传、作战指令接受、通信组网等功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单兵通信系统的构成和通用技术要求应符合GA 1086的要求。
5.5.3 便携式移车器
用于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的单兵移动,以便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快速处置事故现场。便携式移车器应安全可靠,便于车载、携带,可单兵操作,拖移车辆质量不小于10T。
5.5.4 简易破拆工具
用于救援人员剪断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框架结构以救助被困车内人员。简易破拆工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17906的要求。
5.5.5 破窗器
用于救援人员砸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窗玻璃以救助被困车内人员。破窗器应保证破玻力度大、作用时间短,确保1s时间内击碎不小于12mm厚度的钢化玻璃。
5.5.6 警用急救包
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勘查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等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护(包括自救和互救)。警用急救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与贮存应符合GA 891的要求。
6附录A(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箱工具配置及功能要求
A.1 标记工具
标记工具主要包括:a) 粉笔(具有防水性、至少有红、白、黄三色)、长杆蜡笔(至少有红、白、黄三色)、防水油 性笔(至少有黑、红两色)、石笔、标志牌等,用于标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路面车辆轮胎印痕、人体位置、散落物位置;
b) 不干胶标签,用于标记车体表面等光滑客体上的痕迹。
A.2 测量工具
测量工具主要包括:
a) 长卷尺(长度大于或等于30m)、金属卷尺(长度大于或等于5m)、钢尺、游标卡尺、量角器,用于测量现场路面、车辆及相关痕迹的长度、高度、面积、位置、角度等数据;
b) 指北针、坡度仪,用于测量现场道路的方向、坡度。
A.3 绘图工具
绘图工具主要包括:
a) 绘图用垫板、现场图图纸(A型图、B型图)、绘图(软)尺、绘图专用笔,用于绘制GA 49所规定的现场图;
b) 签字笔、钢笔等,用于记录现场数据及当事人现场签字。
A.4 发现、固定工具
发现、固定工具主要包括:
a) 便携式LED现场勘查灯,用于在光线较暗的现场条件下寻找、发现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散落物及其他相关痕迹;
b) 放大镜、便携式显微镜等,用于寻找、发现事故微量物证;
c) 黑底白字、白底黑字或彩色厘米比例尺(不干胶或磁性材质,长度一般为50mm、100mm),用于细目照相。
A.5 提取、包装工具
提取、包装工具主要包括:
a) 手术刀柄、手术刀片、镊子、剪刀、钳子、组合旋具刀、毛刷、吸集器、胶带纸、轮胎花纹拓印模等,用于现场微量物质、痕迹和事故车辆部件的提取;
b) 纱布、脱脂棉球、吸管等,用于提取现场液体物质;
c) 各种尺寸的防静电物证袋、信号屏蔽袋、硫酸纸物证袋、物证收集瓶、滤纸、塑料袋、载玻片和盖玻片、试管、物证通用标签等,用于包装各类物证;
d) 注射器、穿刺针、密封试管等,用于采集尸体血液样本。
A.6 初检工具
初检工具主要包括:
a) 抗人血红蛋白金标试纸条,用于生物检材的初步检验,可快速确定生物样品中是否含人血;
b) 放大镜、便携式电子显微镜等,用于微量物质形态、特征、颜色的初步检验和固定;
c) 唾液毒品检测装置,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毒驾检测识别。
A.7 人员防护设备
人员防护设备主要包括:
a) 医用橡胶手套、头罩、口罩、鞋套等,用于防止现场勘查人员受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以及避免事故痕迹物证受到污染;
b) 护目镜,用于防止勘查人员受伤;
c) 消毒纸巾、消毒液等,用于勘查人员、勘查工具的清洁或消毒。
7附录B(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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