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85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of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2009-10-26发布 201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小翔、毕衍蒙、莫新静。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的选址和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3.2
路内停车泊位parking spaces on-street 利用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
3.3
停放周转率 parking turnover rate
单位时间每个停车泊位的停车次数。
3.4
V/C比值 v/c ratio
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5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 rate of parking spaces on-street 路内停车泊位与城市停车泊位总数之比。
4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4.1 一般要求
4.1.1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4.1.2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4.1.3 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1.4 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可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4.1.5 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4.1.6 路内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GB5768的规定执行。
4.1.7 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4.1.8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4.2 设置条件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件如下:
a)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见表1;
小城市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 | 特大城市 | |
比例(%) | ≤15 | ≤12 | ≤10 | ≤8 |
b) 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周转率,宜按7车次/d~9车次/d计算;
c)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见表2;
表2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 单位为米
通行条件 | 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W) | 泊位设置 |
机动车双向 通行道路 | W≥12 | 可两侧设置 |
8≤W<12 | 可单侧设置 | |
W<8 | 不可设置 | |
机动车单向 通行道路 | W≥9 | 可两侧设置 |
6≤W<9 | 可单侧设置 | |
W<6 | 不可设置 |
d) 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其中,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见表3,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见表4,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见表5;
表3 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 V/C比值
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 | 泊位设置 |
0≤V/C<0.8 | 可设置 |
0.8≤V/C<0.9 | 有条件的可设置 |
V/C≥0.9 | 不可设置 |
表4 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非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 | 泊位设置 |
0≤V/C<0.7 | 可设置 |
0.7≤V/C<0.9 | 有条件的可设置 |
V/C≥0.9 | 不可设置 |
表5 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 | 非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 | 泊位设置 |
0≤V/C<0.8 | 0≤V/C<0.7 | 可设置 |
0.8≤V/C<0.9 | 0.7≤V/C<0.9 | 有条件的可设置 |
V/C≥0.9 | V/C≥0.9 | 不可设置 |
注:两项V/C比值,达到其中一项即可。 |
e) 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见表6;
表6 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 单位为米
项目 | 人行道剩余宽度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各级道路 | 3 | 2 |
商业或文化中心区以及大型商店或 大型文化公共机构集中路段 | 5 | 3 |
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 | 5 | 4 |
长途汽车站 | 4 | 4 |
f)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视距。
安全视距的计算按以下公式确定:
式中:
-为反应距离,是指驾驶员发现前方的阻碍物,经过判断决定采取制动措施的那一瞬间到制动器真正开始起作用的那一瞬间汽车所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为制动距离,是指汽车从制动生效到汽车完全停住,这段时间内所走的距离,单位为米(m);
-车辆的行驶限速,单位为米每秒(m/s);
-反应时间,一般取=2.5s;
-路面与轮胎间的附着系数,一般按路面在潮湿状态下的值计算;
-道路阻力系数。
4.3 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
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a)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b)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c)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d)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e)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f)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5 停车泊位设计
5.1 停车泊位平面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间距组成。
5.2 停车泊位设计分大、小两种尺寸。大型泊位长15600mm、宽3250m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小型泊位长6000mm、宽2500mm,适用于小型车辆。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0mm。
5.3 停车泊位排列形式分为:平行式见图1 a)、倾斜式见图1 b)、垂直式见图1 c)。
5.4 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宜采用平行式。大型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倾斜式和垂直式的停放方式。
5.5 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在60m,每组之间应留有不低于4m的间隔。
图2 停车泊位组合
5.6 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参考文献
[1]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2]CJJ 37-19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3]DGJ 32/TC02-2005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4]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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