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原因力的概念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7日评论字数 797阅读2分39秒阅读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梁清博士认为,原因力,指行为、物件及自然力等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程度。

原因力概念的意义在于:

一,它是从原因对于损害结果所产生的作用这一意义上来解释和展现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动态过程,着重点是原因对于结果的作用。

原因力的意义不在于它是积极作用的力,而在于它使所影响的对象发生了区别于其在自然状态下一般发展方向的变化,因此,它既可以来源于积极的作为,也可来源于违反义务的消极的不作为、疏忽、静止的状态。它考虑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行为,还包括物件、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特殊体质等非人力的因素,这是因为考察原因力主要是为了量化每个参与损害发生过程的原因所发挥的作用,从而达到公平合理的损害分担的效果。

二,原因力不但存在有无的问题,还存在大小的问题。

无原因力的原因必然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有原因力的因素与损害结果之间不一定有因果关系。

在归责阶段,既可能通过原因力的有无来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也可能通过原因力的大小来判断关系成立与否。在损害赔偿阶段,不再探讨原因力的有无问题,而是通过原因力大小的判断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分担损害。

三,就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产生的作用进行“量”的区分,是使用原因力概念的重要基础。

为了实现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和公平性,我们通常不得不在产生损害的数个原因中进行选择、比较,进而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原因力通过对每个原因引起结果的作用进行量化,来实现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合理分配。因而,原因力不再局限于以科学哲学上的必然性为基础,社会统计学上的盖然性也成为其重要的内核所在。只是这种量化,只能是大致式的分担比例。

观点来源:《原因力研究》,梁清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9-10页。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7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