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212条:擅自驾驶
《民法典》第1212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针对的是未经允许驾驶的,即擅自驾驶。本条虽然用擅自驾驶对规范的目的作出限定,但擅自驾驶包含的情形比较多。为此,对于已经有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本条明确予以了排除,即“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盗抢这种擅自驾驶行为就被排除在外。
实践中,有的擅自驾驶情形与其他情形难以区别,如偷开有时难以与盗窃相区别。对此,通常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区分。主观上,擅自驾驶并不以占有机动车为目的,而盗窃则在非法占有;客观上,盗窃不会归还,而擅自驾驶在驾驶完毕后一般会归还。当然了,偷开性的擅自驾驶,在事后也存在丢弃的情况。
擅自驾驶人的责任
擅自驾驶当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本条延续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仍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理由除自己责任、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之外,根据举轻明重的规则,在出租、出借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使用他人机动车时,使用人尚且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擅自驾驶,使用人更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擅自驾驶符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但又与租赁、出借造成的分离明显不同。这一不同,主要体现在分离的原因及所有人、管理人对分离使用的主观态度上。根据擅自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关系,可以将擅自驾驶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特定关系下的擅自驾驶,如亲戚、朋友等,该情形下,擅自驾驶人可能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或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获得追认。二是基于合同或授权占有但未经允许的擅自驾驶,如维修人员。三是缺乏直接联系的完全陌生的人的擅自驾驶。后两种情形违背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思,在事故后通常难以获得被追认。
从上述造成分离的不同原因结合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状态,在擅自驾驶时,评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和过错,应当依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为按份责任。本条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针对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造成擅自驾驶及事故发生的过错,这一过错并不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所有人、管理人仅在原因力的程度上承担一定的按份责任。
二,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妥善管理义务的违反。在出租、出借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机动车于第三人,对危险的发生具有预见性,对使用人的驾驶能力负有审查义务,对出借机动车的性能负有维护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构成出租、出借人的过错。但在擅自驾驶时,所有人、管理人无从了解擅自驾驶人的情况,不具有甄选的条件,也无法预见擅自驾驶人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使用机动车,要求其确保机动车适于驾驶也缺乏合理性。当然,若机动车处于日常使用过程中,本身就因维护不当而存在缺陷,而事故发生原因又系机动车缺陷造成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擅自驾驶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擅自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时,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当认为其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发生事故时,应当比陌生人擅自驾驶承担相应更多的责任。
实践中,可能出现雇员或工作人员的擅自驾驶行为,涉及替代责任与本条的关系。本书认为,在区分工作任务时,仍应坚持司法实践中的客观主义标准,即便擅自驾驶未经授权,但如果客观上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与工作任务有关,应当适用替代责任。此外,还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考虑擅自驾驶是否属于单位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的风险。如,擅自驾驶人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司机,其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即便其用途为私人目的而非为单位利益,但该风险属于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风险,且外观上受害人也无从判断其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此种情况下根据客观主义标准,应适用替代责任。
实践中,还有未成年人擅自驾驶的情形。若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监护责任的规定,行为人不再是责任主体,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观点来源:《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下册)》,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版。第1030-1033页,丁广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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