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渊源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7日评论字数 1234阅读4分6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208条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是关于本章调整范围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渊源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关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条明确本章调整机动车事故责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本章调整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只不过其作为一般侵权责任,无特殊规定之必要,仍适用侵权责任编第一至三章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并非仅适用本章之规定,如,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且系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则需适用替代责任的规定。如,提供车辆套牌情况下的共同侵权责任,则需要适用侵权责任编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也作出同样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亦相同。因此,即便机动车在非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区分责任,然后再由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有无责任,相应支付赔偿金。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区分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的过错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予以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需要注意的是,该免责事由仅限于故意一种形态,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存在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

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故意通常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者碰瓷等使自己造成人身伤害的故意,而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的故意。

如,故意闯红灯的行为,虽然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的故意,但并无造成自身人身伤害的故意,此时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闯红灯的非机动车、行人损失,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埃塞俄比亚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共同形成了包含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赔偿顺序在内的机动车内向的完整结构和鲜明特点,二者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渊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诉讼程序及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解决了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认定,但其不属于法律渊源。

 

观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357-362页。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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