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174条:受害人故意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7日评论字数 1505阅读5分1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174条

《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一)本条是关于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的规定,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这也是本条上一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区别。

(二)免责事由作为阻却侵权责任构成或者承担的事由,是侵权责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通常而言,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殊免责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被告实施了某种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

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被告根本没有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是,有关免责事由的适用,在遵循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的规则时,要注意的是:

一,如果相应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对于有关免责事由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一般规定”中的免责事由,但如果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实际上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免责事由的,当然就要直接适用该规定的免责事由来确定免责与否的问题,通常理解这时候就已经排除了“一般规定”中有关免责事由的规定。除非通过法理解释后认为“一般规定”中有些特定免责事由仍然适用才更加公平合理,这时才可能例外地适用该免责事由。

二,对于某类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的认识也要遵循体系解释的思路,有可能某一条文或者作为该类型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免责事由的规定,但在该章下面具体条文中有免责事由的规定,对此就要一体理解。

三,作为一般法中的免责事由应当包括侵权责任“一般规定”中的免责事由,也包括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中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等。

(四)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等。直接故意的界定标准是明知某一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后果,而积极追求该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间接故意的界定标准是明知该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后果,而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明知是故意构成的认识因素,是故意的重要表现形式。故意层面的明知,是指对违法的、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也就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证明,也往往需要举证有关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实现。

实践中,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也应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的法定免责事由,而不仅是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的免责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适用受害人故意这一免责事由也要遵循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规定的规则。如,民法典第1246条中的受害人故意只是减轻责任的事由。

(五)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属于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应当适用第1173条过失相抵的规定。

 

观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99-103页。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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