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只是在过错的认定上采取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免责的做法。
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质上讲,过错推定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其价值判断标准和责任构成要件也都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调整范围是完全不同的。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一部分特殊的侵权行为。
2,二者的举证责任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二者的侵权责任形态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形态是直接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观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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