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209条:租借使用机动车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7日评论字数 1323阅读4分24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209条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他人租借使用机动车,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规定。

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原因,大致可以区分为基于所有人、管理人意思的分离以及违背其意思的分离。本条虽只列举了租赁、借用,实际确立了所有人、管理人主动允许他人使用,以至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分离时,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则。

在因合法原因分离时,本条明确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该过错,主要体现在机动车适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及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

关于管理义务方面的过错,主要表现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机动车行驶,以至于是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在个案中,应当区分主体,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具备专业技能,应推定适用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有些已经被披露的缺陷,应推定已经为一般人所知晓。对于只对缺陷采取了预防措施或就该缺陷告知了使用人的情形,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可以免责,因为其将管理义务错误地转移给了使用人,其管理义务就是要确保机动车适合行驶,如果其未能及时维修,使该缺陷造成损害,明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选任方面的过错,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人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饮酒、服用管制的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等,仍同意驾驶人使用车辆的过错。

对于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由那些具体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问题,有两种立法理论:一是,风险控制理论,即需要给开启或控制风险源的人附加法定义务,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运行利益归属理论,利益之所属责任之所归,即由受益人承担风险。我们国家对责任主体,采取了营运支配和营运利益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承担责任,应以侵权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为前提。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哪一方承担责任,需要根据过错责任予以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则可以直接确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损害。若机动车无过错,应当减轻其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与使用人的过错存在交叉,但并不一致。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需要考虑使用人和过错,但同时包含车辆本身的瑕疵、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等。

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和责任比例确定后,产生两个后果,一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适用,二是使用人的直接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以“租赁、借用等情形”作了不完全列举的规定,并不限于租赁和借用两种情形。如,试驾,本章对此情形并无特殊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无特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则适用本条之一般性规定。

观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363-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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