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疲劳驾驶问题,应如何理解把握?
木林普法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对于大家经常所谈及到的疲劳驾驶问题,以下十个方面的浅显认识进行探讨交流,不正确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一,疲劳驾驶的法条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的有关法条规定。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条中使用的是过度疲劳这个概念,不是疲劳驾驶。
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该条,就是所谓的疲劳驾驶这个术语的初步含义的来源。
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疲劳驾驶的概念
疲劳,指人们经过连续的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后工作能力暂时下降的一种状态。疲劳,按性质可分为生理和心理疲劳。生理疲劳,是指连续长时间进行驾驶操作,引起全身倦怠、麻木、感觉迟钝、腰酸背痛、动作灵敏度下降的现象。心理疲劳,是指行车过程中长时间的高度紧张状态引起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缓、反应速度降低、情绪躁动的现象。
有专家认为,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或心理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一般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下,机动车驾驶人一天驾车超过8小时,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从事公路运输的驾驶人一次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或睡眠、体力消耗过大等导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发现并准确处理路面情况的行为(观点来源于:郑安文主编《道路交通安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62-63页)。
疲劳驾驶的主体仅指机动车驾驶人,不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亦不包括其他工作机械操作人员。
三,疲劳驾驶没有统一的标准
疲劳驾驶是一个模糊的不确定性概念,原本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从字面理解来看,它既可能是因为驾驶时间过长或驾驶状态不好等导致的驾驶人身体或心理疲劳,也可能是机动车驾驶人在自身或心理已经达到疲劳的状态后才开始驾驶机动车。
如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1-2021)第一部分通用要求5驾驶身体状态要求5.3禁止疲劳驾驶中规定:“5.3.1连续驾驶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5.3.2因睡眠不足、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导致身体疲惫的情况,不宜驾驶机动车。5.3.3身体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应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疲劳驾驶如同饮酒后、醉酒等这些概念一样,需要有权机关予以统一明确和界定。
四,疲劳驾驶≈超时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将疲劳驾驶拟制地规定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此时,疲劳驾驶≈超时驾驶。
《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中也采用了从连续驾驶时间方面进行判断的标准。2021年9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1201-2021)中删除了疲劳驾驶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超时驾驶的术语和定义:“超时驾驶,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客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或者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44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这也就是说,在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对于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疲劳驾驶行为的判定方式,主要是依据持续驾驶时间的相关要求进行判定。
五,疲劳驾驶是持续的行驶状态
疲劳驾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一个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即车辆应处于持续的行驶状态过程中造成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对于以下这三种符合疲劳驾驶特征,但有关部门依然认为其不属于疲劳的情形。
如,公安部交管局2020年《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中规定了“原则上不认定为疲劳驾驶的三种交通违法行为:①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驾驶人在疑似疲劳驾驶的时间段内,实际更换了其他驾驶人驾驶,且由其他驾驶人驾驶20分钟以上的;② 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驾驶人在疑似疲劳驾驶的时间段内,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驾驶人长时间滞留在路上未能及时停车休息的;③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或者监控平台的行驶轨迹存在时间、速度、位置等数据明显失实,直接影响疲劳驾驶违法认定,且无其他证据资料补充证明的。”
六,借鉴参考疲劳驾驶取证技术指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安部交管局2020年5月的《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车辆(也称为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具体参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相关术语和定义)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对于这几种重点车辆以外车辆驾驶人的疲劳驾驶违法取证工作,不能适用,但可以借鉴参考。
七,处罚依据看地方性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是否进行处罚的依据,主要看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性法规,如XX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XX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中对疲劳驾驶(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定性为“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使用的违法代码是5037或50370,不记分,罚款100元至200元,违反的法律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处罚依据的条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如果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拖移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好像仅此一个代码!
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来看,公安交管部门在2022年4月1日前,肯定会在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中增设新的记分违法代码,用于对“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行为的处罚和管理。
八,过度疲劳可借鉴超时驾驶的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使用的词语是“过度疲劳”这种叫法。
关于过度,《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超过适当的限度。对过度疲劳的理解,可以借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1201-2021)中对超时驾驶的术语和定义。
九,过度疲劳驾驶的处罚标准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来看,对于过度疲劳驾驶行为的处罚标准,除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法规明确规定外,通常情况下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警告或相应罚款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十,疲劳驾驶部分车辆不能给予记分
从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来看,目前在对机动车驾驶人出现疲劳驾驶(或过度疲劳驾驶)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予以记分管理的情形,主要是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除此之外的其他车辆驾驶人即便出现被认定为过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也最多只是给予二百元罚款,不能给予记分管理。
旧的已经作废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中规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2022年4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9条第7项规定:“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9分。”该办法将记12分减少为记9分,并删除了对“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记分规定。
实践中,对于除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之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是交警在日常的巡查中发现的,且未发生单方、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的,或者未产生其它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或者未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通常现场口头教育纠正,或者给予以警告处罚。对于发生事故,或者有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在现场口头教育纠正的同时,应当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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