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雇车行为属于雇佣关系或运输合同关系
雇车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临时性地雇用他人车辆,雇佣人支付的应为车辆使用费,而非劳务费。
所谓的雇车,实际是一种运输法律关系,雇佣人实际是托运人,而自备车辆驾驶人实际为承运人,使用过程中的肇事后果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负责。
将雇车界定为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现实中,还存在长期包车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判断其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可遵循如下标准:
一、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规定当事人双方(承运人和托运人)在提供和消费一定的运输劳务时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约定的运输劳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如运输的货物种类、数量、起运地、目的地、报酬和收取的方式,承运人不能完成约定的运输任务,即安全准确地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以提供一定的运输劳务为内容的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也以一定的运输劳务为标的,但具体的运输劳务内容是不特定的,实际履行中以雇佣人的每次具体指令为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运输内容无关。
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亦不同
在运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托运人对于承运人只就托运标的及时安全运输享有监督职责,除此之外,不得干预承运人的其他事项。而在雇佣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工作享有管理、支配、监督的权利,受雇人必须服从。
三、合同的目的不同
在运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目的是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如果承运人不能完成,即对托运人构成违约,要赔偿托运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合同的目的是运输劳务本身,只要受雇人提供了运输劳务,即可认定完成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受雇人并不需要为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
观点来源于民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关升英主编、李芹副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律出版社,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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