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均等诉王某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18)苏06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一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林进入保险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手机上的网页链接进行在线投保操作,后保险公司将相关文件(投保单、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免责事项说明书所附投保人声明等)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入保险系统。诉讼中,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系统中将上述文件打印并作为证据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视为证据原件,具有证明效力。
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关系系通过网络投保方式确立,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已经列明驾驶人饮酒驾驶为保险人免责事项。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对免责事项的提示、说明义务。综合自保险系统中打印出的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上的投保人“王某林”签字、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所附投保人声明上人为书写的“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王某林”字样,以及王某林手持身份证照片一张,相互印证,证明投保人王某林在网络投保过程中,能够阅读到相关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接受条款,明确保险人已予以明确说明,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通过网页的形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相关免责条款生效。
法官观点:电子保单虽方便快捷,但因缺乏面对面签约的交流过程,保险人在网络环境下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方式和程度必定有所不同。在网络投保过程中,保险人通常以链接形式展示其保险条款与免责说明,法院审查和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人设置主动弹出界面展示保险条款全文,并将浏览保险条款全文尤其是免责条款作为投保必经流程,以及界面停留必要阅读时间。
二、保险人在免责条款页面上显示“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的内容供投保人阅读,投保人点击(勾选)“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步。
三、保险人在网页上对免责条款格式进行设置,调整字体大小、进行加粗等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四、保险人使用视频、音频等网络技术,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形式讲解专业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
五、保险人提供智能语音在线实时辅导或人工热线电话,投保人除了阅读网页外,还可选择与客服实时交流,在充分理解保单内容后进行投保决策。
案例及法官观点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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