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高效便捷地解决纷争,很多人会选择私下签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旦出现反悔、不配合履行义务或其他异议,很容易产生纠纷。
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刘某某与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8)京01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刘某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协议是在自己危难被迫情况下作出的。其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并对协议内容及后果具备一定预见能力,对于其签字确认的文件应仔细阅读,其主张签字时未看清签字内容的意见既无于证据支持又不符合生活基本常理,故不予采纳。协议签订时刘某某已经发现伤情且伤情未完全治愈,其在明知伤情尚需继续医治的情况下仍与胡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书,故赔偿协议系在其能预见伤情及相应损失的情况下签订,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了一审判决。
那么,受害人在对事故后双方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有异议的情况下,该如何主张权利?
一,和解协议的性质
和解协议相当于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协议便有效,具体而言,要求签订的主体合格、协议从事法并且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的下,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应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自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协议权利。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如果受害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依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受害人若以合同无效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合同的,需要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行使撤销权的的限制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可撤销合同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后果,则法律会让此种合同维持有效的状态。
四,关于格式条款的解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双方和解协议中的“事故关系了结,以后互不相扰”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
裁判观点小结: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相当于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协议便有效。受害人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的情形,可按《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向法院主张协议可撤销可协议无效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协议双方经协商就交通事故签订的赔偿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
观点来源于: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丛书,吴在存主编的《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第87-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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