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情形下,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当事人没有过错而不负赔偿责任。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规范关于侵权损害责任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交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认定的事故责任中的过错,具有特殊的含义,是行政色彩方面的过错,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过错。因为,该规定属于行政部门规范文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根据行政法律法规,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也就是对行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定义务的违反程度,确认事故各方的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归责原则为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与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律依据、归责原则等方面不完全一致。民事侵权中的过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判断标准多采取主观标准,判断的是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的判断标准多采取客观标准,更多关注的是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的范围、依据、原则等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范围、依据、原则不同,故其不是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观点来源于民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关升英主编、李芹副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律出版社,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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