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实务问题探讨:交警部门对于涉嫌构成其他故意犯罪的处置
木林
问题探讨:
在实务中有个受案和出具认定书的问题,用“在道路上,以杀人为目的故意驾车碰撞行人”的事件来举例,它既是道路交通事故,又是故意杀人的刑事犯罪,属于想象竞合。
(1)交警部门如果先出警处置并受案,在查明故意行为后,是否需要将案件移送侦查部门受案调查?
(2)移交案件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调查及认定,是否还要跟进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书?
(3)这种出具认定书的行为,是交警部门主动出具,还是需要等待侦查部门或检察机关通知要求出具?
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对事故各方的责任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既是法律的授权,更是一种职责,那么, 交通事故律师以为,咱们还得先简要地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谈起,就得简要地理解这几个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呢?在没有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都会影响到谁?对于所有的都可归入交通事故类别的案件,交警部门都必须得出具事故认定书吗?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又涉嫌构成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之外的其他刑事犯罪时,交警部门应该如何处置?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1)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2)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前置必备条件之一;
(3)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
(4)相关保险公司,尤其是车辆交强险公司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5)交警部门依职权对事故调查处理后,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出的责任划分的一种证据,属于综合评断性的公文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承担垫付责任的依据。
二,在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律师以为,可能会影响到:
(1)仅在由交警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初步可以暂时地排除事故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2)事故当事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3)保险公司主动赔偿的可能性较小,民事损害赔偿可能得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4)事故民事纠纷当事人不能请求交警部门进行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处理。
三,对于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交警部门并不可能完全都给出具《事故认定书》。
对于基本事实无法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2条中规定,对事后报案的,经核查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公安交管部门管辖的,制作的是《不予受理告知书》,这也就是说交警部门不再进行后续的调查处理。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主动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便是重新认定后事故认定书。
特殊情况也有,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中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情形下,只有在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出具。
五,车辆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将车辆作为实施侵害他人的作案工具的案件,交通事故律师以为,只要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界定,就应当认定其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只是,此时涉嫌的罪名的已经不是以结果过失来评价的交通肇事犯罪,而是其他故意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该由公安机关内部有侦查权的部门来行使职能,以便于合法地以更重的罪名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交警部门无论是在现场调查,还是后续调查期间,如果发现车辆方驾驶人或者其他人员涉嫌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的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处理。第113条规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无法确定为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先按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办理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刑事案件程序办理。
六,交警部门先受案的,在移送给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应当重新受案,但刑事立案只立一次,只要立案后,一般不再重新立案。交通事故律师以为,除非被撤过案的,才会重新立案。
交通事故律师以为,当交通肇事行为被其他故意犯罪吸收时,在交警部门将案件移送给其他部门后,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主动出具,还是由当事人申请出具,或者检察院要求出具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内部程序流程,以被动出具为主,主动出具为辅,以人为本,助弱济困,尽最大可能地给受害人提供便利和帮助。
交警队可能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2款来认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特殊情形时,也可能会结合第61条来进行认定。
交通事故涉嫌其他故意犯罪的,民事损害赔偿主要还是犯罪嫌疑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的商业保险几乎不赔偿,而例外情况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在受害人要求的情况下,车辆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15条中规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此种情形下交强险先行赔偿的,交强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向交警队要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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