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含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下同)进行鉴定的程序,明确委托程序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相关文书要求,减少委托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现象发生,2022年3月8日,广东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和广东银保监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指导意见》(粤司规〔2022〕2号)(下称《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需要。《意见》通过进一步规范委托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活动中的委托程序,明确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保证鉴定准确实施,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辅助司法和行政执法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需要。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中对司法鉴定委托书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据统计,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案件中,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案件达50%,其中大部分鉴定案件在委托程序上,以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的形式进行委托。两种委托方式差异较大,十分有必要进行规范。
二、制定《意见》的依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3月2日 司法部令第132号);
2.《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 司发通﹝2016﹞112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共5点13项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各类委托文书的要求。根据委托文书的签订主体的不同,明确了“合同委托与函件委托”两种委托方式,并细化了两种委托方式的文书内容要求、模板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进行了特别规定。
二是明确签订时间要求。为了更好、更快捷的开展鉴定活动,对提交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要求做出了分别规定。
三是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需要变更委托事项、鉴定收费等约定事项,或者可能影响鉴定进程、鉴定结果的重要事项需要进一步确认的,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
四是规定了委托终止后的产生的鉴定材料处理、鉴定费用结算问题。
五是规定了无正当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委托;对存在正当理由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同时对相关的鉴定文书规定归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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