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事故查勘指引
胡廷梅
本查勘指引是在《保险追偿指引》发表后,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对查勘作一些规范指导,本指引是以大量的、各类型的车险诉讼案件为基础,提炼、分析、总结的经验分享。
第一章 普通交通事故查勘
第一节 单车事故
第一条 标的单车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撞护栏、撞石柱、撞电线杆、过遂道刮撞、撞路面井盖等等。
第二条 单方事故需及时查验驾驶员是否存在饮酒、醉酒、调包情形,交警有酒精检测最好,在无酒精检测条件时,做好驾驶员笔录,并让驾驶员签名。
第三条 驾驶员是否存在避让其他车辆、行人,调取车辆行车记录仪,是否存在其他驶离现场的车辆,或其他车辆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交警在认定责任时是否遗漏了其他车辆,对责任认定有争议的,要在收到认定书后三日内提出复核。
第五条 如是标的本身全责,不存在追偿,如存在第三方责任,则需要收集第三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以及第三方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
第六条 单方撞路面井盖的,看事故发生在普通路面,还是发生在停车场,普通路面的,需要拍摄现场照片,受损部位、近景照片、远景照片、能显示出事故地点的具体道路、建筑物的照片;如发生在停车场,则需对停车场收费牌、物业公司门牌等拍照。
第二节 两机动车事故
第七条 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但不限于:碰撞的受损部位、显示车牌的整体照片、显示道路标识的照片。
第八条 需要收集的资料:两车的行驶证、两车驾驶员的驾驶证、货运(客运)从业资格证、身份证、两车的交强险保单、两车的商业险保单、两车驾驶员联系电话、微信。
第九条 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查勘记录要双方驾驶员签名、留电话;如双方对责任划分有争议的,需报交警出事故认定书。
第十条 两车有损失的,应对两车进行查勘定损,如损失较大的,最好对两车驾驶员做好询问笔录,了解驾驶员与车主的关系,了解车主信息,以便后续方便向驾驶员、车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赔偿,或者明确追偿主体。
第十一条 现场查勘时对交警划分责任有争议的,应收集交警电话,和驾驶员、被保险人、交警保持联系,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协助驾驶员向交警提出复核申请。(重要提示:对责任划分不服,收到认定书三日内提出复核,尽量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需要对标的车人伤情况和对方车人员伤亡情况进行查勘、记录、备注,以便了解双方损失情况,后续是否存在抵扣。
第三节 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
第十三条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车辆与摩托车相撞,可参考第二节两机动车事故,还需要注意摩托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收集摩托车的行驶证、驾驶证、有购买保险的需要收集保险信息,无证驾驶的需要收集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未成年人驾驶的需要收集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对摩托车车损、特别是人伤、所载乘客伤情进查勘、审验、拍照片、笔录。
第十六条 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事故,本车有损失的,一定要在理赔第三者责任险前核定本车损失,在理赔中相互抵扣。
第十七条 摩托车驾驶员受伤未死亡事故,本车损失可在理赔时抵扣,如理赔时未达成调解,对方起诉的,本辆损失可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根据案情需要可做保全。
第十八条 同等责任,损失相当的不建议追偿,标的次责、摩托车主责,车损小,有人伤,对方未起诉的,也不建议追偿。
第四节 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
第十九条 查验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对划分责任、是否能有效追偿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大部分的电动车交警在认定书上记载为非机动车,如对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有争议的,需要向交警申请对电子动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条,电动自行车具有肢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kg。超重、超速的就属于轻便摩托车。
第二十二条 电动三轮车的认定,参照电动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则参照第三节查勘。
第五节 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相撞,自行车、行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在某些地区不支持机动车向非机动车代位追偿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五条 查明标的车损,查明自行车车损情况,骑行人、行人人伤损害情况,为避免诉讼追偿风险,须在理赔阶段协商调解,与标的车损相互抵扣。
第二十六条 收集非机动车方的身份证、如行人死亡的,还需要收集法定继承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人死亡的,不建议对车损进行追偿,非机动车、行人受伤,车损较轻的,也不建议对车损进行追偿。
第六节 多车事故
第二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发生二次事故等多车事故,对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但不限于整体照片、局部照片、近景、远景、每车的车牌、受损部位、碰撞位置等进行拍照固定,对驾驶员作好询问笔录。
第二十九条 需要收集所有当事机动车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货(客)运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运营资格证、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记录、其他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定损清单。
第三十条 驾驶员对交警责任划分有异议的,需要收集本车行车记录仪证据,引导驾驶员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交警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受损车辆的定损单,如其他保险公司对标的进行了定损且无异议,可将其他公司定损作为标的定损单,修理厂的维修清单,维修发票,支付维修费银行转帐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施救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路产损失赔偿协议、收据、支付凭证等。(损失的支付凭证最好要求提供,能提供的尽量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收集交警电话,各方驾驶员电话(含备用其他电话),车主或被保险人电话,收集各方微信号(最好当场添加微信,特别是责任方的微信),以便后期方便联系协商赔偿,以及后期诉讼送达。
第二章 特殊交通事故查勘
第一节 车辆燃烧
第三十三条 车辆燃烧包括但不限于,自燃,碰撞起火燃烧,第三方火源引起的燃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影、记录,初步评估起火原因,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引导驾驶员报火警、交警,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是最好的,有些事故没有消防的责任认定书,需要对起火燃烧的原因进行鉴定,查明起火原因,如存在第三方责任,则需要收集第三方的主体信息。
第三十五条 如果燃烧是因车辆本身起火燃烧,需要鉴定是因车辆零部件质量故碍起火,还是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起火,如果是车辆质量问题起火可向生产商、销售商追偿。
第三十六条 如果车辆轮胎燃烧,可补步认定是本辆本身问题,如果车辆发动机燃烧,则需要检验发动机是否存在改装、更换等,需要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对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报案人等进行询问笔录,包括但不限于对车辆的出险次数、上年度保险信息、购买、使用、改装、更换、保养、转让、借用、抵押、行驶路线、驾驶车速、驾驶员车主的职业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记录。
第三十八条 因车辆本身质量原因燃烧的需要收集:购车合同、购买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完税凭证、质量保证书、支付车款的银行转帐凭证等。
第二节 车辆坠河
第三十九条 车辆坠河包括但不限于,刹车失灵、避让车辆、不明原因坠河等,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摄影、记录,初步评估落水原因,损失大小。
第四十条 拍照记录固定,事故道路状况,车道、路宽、照明情况,事故时间,车道刮擦痕迹,护栏损毁状况、痕迹,落河点损毁状况、痕迹,河面宽度、深度。
第四十一条 车辆落入河中位置,车内、车外状况,车辆漂移的位置,车辆打捞的全过程,车辆打捞起来后的受损、外观状况,驾驶员的受伤、伤亡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报案人等进行询问笔录,包括但不限于对车辆的出险次数、上年度保险信息、购买、使用、改装、更换、保养、转让、借用、抵押、行驶路线、驾驶车速、驾驶员车主的职业、是否饮酒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记录。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承办交警联系电话。
第四十四条 收集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最好拷贝一份交警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特别注意交警的现场照片尽量备份,以备日后诉讼中需要作检材使用。
第三节 车辆被淹
第四十五条 车辆被淹包括但不限于,在地下停车场被淹,在低洼道路被淹等,从被淹的位置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违约或侵权,在地下停车场被淹的事故可能存在追偿可行性。
第四十六条 被水淹的事故,大多是由于暴雨导致,存在一定的自然灾害,如需要启动追偿,可从合同违约方面进行查勘收集。
第四十七条 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四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三章 停车场受损查勘
第一节 停放中被碰撞
第五十一条 车辆停放在有偿收费的停车场、商场、酒店、宾馆、景区等,被其他车辆碰撞、刮蹭等造成损失,可以向停车场管理人、经营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能报交警的先报交警,收集事故认定书,交警不处理的报派出所,收集报警回执、报警笔录等,同时还需要向停车场管理人调取监控。
第五十三条 有明确碰撞责任方的,应收集肇事人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信息(交强险、商业险)、联系电话。
第五十四条 无法找到肇事者的,一般可向停车场追偿,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五十五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五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节 高空坠物砸损
第五十八条 高空坠物包括但不限于,楼栋里抛扔出的物品,窗户掉落,阳台瓷砖脱落,外墙瓷砖脱落等,引导报案人向派出所报警,作笔录,取得报警回执、警方笔录。
第五十九条 有明确侵权责任方的,应收集房屋或物品所有人、管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微信等。
第六十条 无法明确侵权方的,一般可向停车场追偿,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六十一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六十二条 对驾驶员(或车主)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或车主)、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六十四条 引导车主(或者驾驶员)先行向物业提出索赔请求,调取监控,要求物业出具事故证明。
第六十五条 跟进车主向物业或侵权人索赔情况,是否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是否有签订赔偿协议。
第三节 停放中被树枝、果实砸损
第六十六条 车辆被树枝、果实砸损包括但不限于,在地上停车场被砸,在市政道路上被砸,在高速道路上被砸等,从被砸的位置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违约或侵权,在地上停车场被砸的事故可能存在追偿可行性。
第六十七条 被树枝、果实砸损事故,有的是因暴雨、台风原因,有的是因枯枝、成熟果实未及时修理防护导致,不管什么原因造成损害,需要查明侵权方和违约方主体信息。
第六十八条 市政道路上的树木,很难明确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查勘时需要对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如果损失不大建议可不启动追偿。
第六十九条 停车场被树枝、果实砸损,需要固定的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示的收费牌、收费单位,物业的单位门牌,停车场状况,车辆停放位置,受损状态。
第七十条 临时停车发票,进入停车场记录,月卡停车发票,停车月卡照片,临停或月付停车费的支付记录,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附上物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七十一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向派出所报警,作笔录,取得报警回执、警方笔录。引导车主(或者驾驶员)向物业提出索赔请求,调取监控,要求物业出具事故证明。
第七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对物业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查勘要求驾驶员、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七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联系电话,处理停车场事故的物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四章 普通公路受损查勘
第一节 道路施工受损
第七十四条 道路存在施工或施工完毕后的养护期,车辆通行施工路段受损,可以向道路的管理人、施工人追偿,需要查明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主体信息。
第七十五条 在查勘时需要对施工方公示的施工单位、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
第七十六条 如存在施工方责任,交警认定车辆全责,则需引导驾驶员(车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交警申请复核。在单方事故中,引导驾驶员(车主)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而非事故责任认定,有的事故交警简单认定单方驾驶员全责,并非完全合理正确。
第二节 道路坑洞受损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非收费道路上行驶,因道路上的坑洞、障碍物、油污等造成单方事故,车辆受损的,可以向道路的管理人、养护人、实际侵权人追偿,需要查明管理单位、养护单位、实际侵权人主体信息。
第七十八条 在查勘时需要对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
第七十九条 可以要求交警调取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查找障碍物、油污产生的实际车辆和侵权人,如能查找到实际侵权人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
第八十条 如存在路方责任,交警认定车辆全责,则需引导驾驶员(车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交警申请复核。在单方事故中,引导驾驶员(车主)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而非事故责任认定,有的事故交警简单认定单方驾驶员全责,并非完全合理正确。
第三节 道路树枝、果实砸损
第八十一条 普通道路上的树木、果实,很难明确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查勘时需要对事故所在的具体路段,道路名称、路牌、路标、路边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固定,如果损失不大建议可不启动追偿。
第五章 高速公路受损查勘
第一节 路面障碍物受损
第八十二条 车辆在收费性道路上行驶,因道路上的坑洞、障碍物、掉落物、油污等造成单方事故,车辆受损的,可以向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养护人、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受损,查勘人员一般无法上到高速公路现场,需要引导驾驶员(车主)自行对现场拍照,包括但不限于,对障碍物的位置、车辆受损状况、路段的标识、路牌等。
第八十四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在前方最近路口下高速时,向收费站工作人员查明、问清该高速路段的名称,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人;如未下高速可向下一个收费站工作人员,或者处理事故的交警查明、询问该高速路段的名称,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人。
第八十五条 需要收集高速路交费发票、支付凭证、支付记录,如使用电子自动扣费的需要提供高速费扣款记录等。
第八十六条 高速公路单方事故,引导驾驶员(车主)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避免交警出具单方全责的事故认定。如存在路方责任,交警认定车辆全责,则需引导驾驶员(车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交警申请复核。有的事故交警简单认定单方驾驶员全责,并非完全合理正确。
第八十七条 引导驾驶员(车主)向交警要求事故证明同时,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路段属于哪个行政区管辖的证明,以方便确定可以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高速路事故发生地很多时候看不出具体属于哪个行政区,导致不知道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未明确具体的行政区,可以要求交警在事故证明书上注明该路段属于哪个行政区,或者让交警另行出具一个行政区管辖证明)
第二节 路面油污受损
第八十八条 高速公路的路面油污,一般由其他通行车辆遗漏,如能找到遗漏油污车辆,则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八十九条 找到实际侵权人需要交警调取路段的监控视频,如交警不配合调取,则很难查寻到是哪辆车遗漏的油污。如不能查找到侵权人,则只能以合同违约向管理该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主张赔偿,具体查勘同第一节。
第三节 路面遗撒物受损
第九十条 高速公路的遗撒物,一般由其他通行车辆遗撒、掉落,很多是发生在一瞬间,无法判断是哪辆车遗掉物品,当然,如能找到遗掉物品车辆,则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 找到实际侵权人需要交警调取路段的监控视频,如交警不配合调取,则很难查寻到是哪辆车遗掉的物品。如不能查找到侵权人,则只能以合同违约向管理该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主张赔偿,具体查勘同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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